简介:在我国群体性纠纷多发的背景下,深入挖掘示范诉讼的存在价值,将其积极运用于民事诉讼领域,是当前纠纷解决的必然要求。从价值维度来衡量,示范诉讼机制的运行,应达到促使裁判一致化、提高诉讼效率的效果,并在程序进行中注重发挥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和公共政策的延伸功能。在将示范诉讼从学理上划分为“部分请求型”、“先决关系型”和“同类纷争型”并提炼实践中各种准“示范诉讼”形态的基础上,应当从示范诉讼的各个价值维度出发,细化、充实示范诉讼的程序规范。这一思路可以延展为两个操作层面:一是由双方当事人缔结各类示范诉讼契约,如“示范判决拘束力协议”、“停止争讼协议”、“示范诉讼当事人择定和权限的协议”等;二是由法院适度行使诉讼指挥权,依职权择定示范诉讼当事人,采取优先审理等效率策略,并对未出庭当事人的利益予以关注和保护。
简介:"限塑令"的出台体现了治理"白色污染"的需要,然而,它忽略了社会规范的作用,难以获得公众的信仰,以致在实施过程中步履维艰。"限塑令"提高了执法成本、增加了交易费用,并为寻租提供了条件,面临被"架空"的命运。通过行政规制实现"限塑"相对于其他方式具有优越性。要实现"限塑"的目标,从目前来看,在生产环节需要对生产商征收污染税,在销售环节需要确立塑料袋押金制;从长远来看,则需要寻求环保而且低廉的替代品。对"限塑令"的分析提供了法律如何避免被"架空"的启示:应当充分关注社会规范,法律特别是控制有害行为的法律必须进行成本一收益分析,重视对意识形态的投入,从而确保一部法律能够增进社会福利。
简介:法治的“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通过价值理性、价值真理的视角发现法治作为固有价值、构成性价值的本来涵义,即以规则之治为载体,以宪法和法律至上为基本原则,以严格实施法律规范、程序与制度为存在形式并以公共政治的规范化为实质;二是指赋予法治以神圣性的价值基础,它作为“道”,体现为法治捍卫公民的自由,保护共和国全体公民的人权和尊严。法治的“形”指法治的形式性,它使法治具有生命。它的出现在我国具有历史基础,但它的实现需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达成共识、需要人们有意识地进行制度建构及社会的健康发展。法治的“魂”与法治的“形”二者之间关系密切,法治的“魂”赋予法治以“形”。法治与德治在规范方式、形成方式、内容、表现形式、实施方法等多方面均存在不同,它们各有其特定的涵义和功能,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各自独特的重要作用并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