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的债法研究和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一种与科学性及统一性对立的趋势,甚至是以法典化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解法典化趋势。法学既然是一门科学(即使是人文科学)就应当首先注重逻辑判断,然后才是价值判断,不能以主观价值判断替代客观的逻辑论证。同时,应当坚持债的统一性。统一性的前提应该是坚持“物权二分”及其必然的逻辑后果,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抽象性。坚持债的客体的统一性,即债的客体是行为而非现在通说的“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否则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就要发生模糊;坚持用“请求权”统一债法,无论是合同、侵权、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后果都产生请求权;坚持物权救济措施与债权的救济措施相区分,坚持债权救济措施的统一性。
简介:按照《一带一路愿景》构想,东亚经济圈和欧洲经济圈将通过贯穿欧亚非大陆的陆地与海上丝绸之路连接。以中国沿海港口为起点的"一带一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网络使中国海上货物运输高度国际化和模式多元化,同时构成了对中国现行规则体系的挑战。现有生效的国际公约不能有效地统一多式联运规则,但《鹿特丹规则》构建了一套新的规则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实施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已不能满足航运发展而有效地解决国际多式联运引发的法律问题,当然也无法应对"一带一路"多式联运所引发的各类法律问题。因此,中国在发展"一带一路"多式联运的同时,必须加快多边或双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体系构建和参与的步伐,以确保"一带一路"战略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