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简介:既然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那么它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或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存在着关联,而交通运输是指利用运输交通工具工借助一定交通设施将人或物从一地运载到另一地的整个活动过程,因而交通肇事罪可适用于非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特定情形下火车、飞行器引起的交通事故。
简介:<正>当前,随着四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交通运输工具日趋繁多,特别是在我国农业生产实行责任制以后,交通运输线上的私人个体交通运输工具也来往频繁.由于我国管理水平和技术培训工作还适应不了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致使交通事故普遍上升,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我们研究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弄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简介:摘要当前我国社会交通事故状况非常严峻,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在未来的相当长一段时期,交通事故还将呈现高增长势头。因此,深入研究交通肇事罪,对于惩处和预防交通肇事罪的发生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简介:摘要“车祸猛于虎”,目前在我国一点也不为过。群众在今天所受到的意外伤亡,其中的交通肇事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交通肇事的发生有各种原因,但主要原因有酒后驾驶肇事、疲劳驾驶肇事、无证驾驶肇事和超速驾驶等。政府部门必须采取多种举措,注重源头,要标本兼治,必须加大管治惩处力度,杜绝“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
简介:谈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赵炳强我国《刑法》第113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立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事故处理人员在处理交...
简介: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本文认为:在过失犯罪中存在自首;肇事后履行报警义务的应认定为自首;肇事后未在约定的时间投案的也应认定为自首;还有肇事后逃避的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要具备自首条件,均认定为自首.
简介:开车将人撞了.在什么路段属于公安交警部门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有什么路段属于公安刑侦部门受理的其他刑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解释规定:交通肇事罪中“道路”是指: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
简介:2009年8月27日,浙江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中规定“交通肇事后报案并接受处理的情形不认定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但必须是在上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对于其中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简介:[1](P148)旧过失论的特点是重视结果预见义务,即使承认监督过失理论,三、过失行为能否转化为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简介: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的多发性犯罪,无论是司法实践界还是学术界均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本文着重探讨一下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一、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此规定,
简介:本文分析了刑法第133务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定的缺陷,并在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提出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分开单独立罪的构想。本文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并对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在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构成交通肇事选逸罪后,“逃逸致死”就成为了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结果加重犯。
简介:这一规定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致人死亡(即行为人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逃逸与不作为犯罪的问题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上述《解释》的规定细化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简介:刑法第133条之所以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而把第5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行为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则是不正确的,《解释》将交通肇事后不履行救助义务致使伤者死亡的案件一律按交通肇事罪论处
简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自从1997年刑法颁布后,已经从特殊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从业务过失犯罪转变为非业务过失犯罪。行人、乘客作为交通运输中的弱势人群,对交通运输的破坏力不强,但是在交通运输中同样负有注意义务。如果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单位不直接从事交通工具的驾驶,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若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要件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简介: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源于空白罪状立法模式,虽然有利于法律的预见和延伸,但也存在着缺陷。这些缺陷造成交通肇事罪同罪不同刑、同案不同刑的问题,而且学术界也未停止关于此罪是故意还是过失的争论。若继续以此错误定义的条文作为研究交通肇事罪的理论依据,那么我们所得出的研究结果也必然是错误的,或者说是滞后的。因此,科学合理地重新定义该条文,并以之作为该罪的研究理论依据,不仅有利于我们的司法实践工作,更有利于诠释新的法律问题,同时也可平息学术争议。
简介: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关于交通肇事罪指使逃逸共犯问题非议频出。文章在阐释交通肇事罪指使逃逸共犯问题相关概念后,通过对其条件简析、辩证解读,科学指出争论背后的症结,最后提出了交通肇事罪指使逃逸共犯问题的完善路径。
简介:(四)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仅仅是因为行为人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造成,(三)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和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简介:本文立足现行刑法,在分析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指出,对于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双重定性,有悖于刑法的基本原理,应予以澄清,进而认为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只能作为该罪的基本犯罪的加重量刑情节,而不应视为定罪情节
交通肇事罪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范围:从交通肇事罪的客体着手
略论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再思考
谈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中“道路”指哪些
交通肇事罪自首的司法适用
交通肇事罪理论价值评析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单独立罪构想
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新探
交通肇事罪罪名的缺陷性研究
交通肇事罪指使逃逸共犯问题研究
浅议交通肇事罪的几个新问题
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定性之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