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证人豁免制度作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发展过程中历史的必然的产物,其对于公共利益之维护必不可少。美国立法历经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绝对保障,到罪行豁免,再到使用豁免的沿革过程。从美国司法实践而言,证人豁免制度经历了从控方证人豁免到辩方证人豁免的发展历程,并且正式证人豁免和非正式证人豁免并存。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贿赂犯罪中,出现了类似于证人豁免制度的做法,但这种不具备实质性的做法只是追诉机关打击犯罪的工具。我国刑事法律并未规定证人豁免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国外证人豁免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中国式的证人豁免制度。
简介:意大利在国家豁免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为数不多的从19世纪就坚持“限制豁免论”的国家,在成功地引领了“绝对豁免论”向“限制豁免论”的转变后,意大利又开始挑战它原本的主张.在最近的一系列战争损害赔偿案件中,意大利认为国家豁免构成了人权保护的障碍,并因此否决了德国的豁免权,甚至执行了德国的国家财产.尽管意大利的法院在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时一直采取这样激进的做法,但是当意大利在国外被起诉时,它却会主张最大程度的豁免.因而,意大利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在对内层面和在对外层面并不一致,其目的是实现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简介:普遍性管辖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豁免,豁免权的存在也不意味着绝对不受惩罚。目前国际法的发展还不能超越当今国际社会以众多主权国家平等共存为特征的基本结构,行使普遍性管辖权只能在当事人国籍国明示放弃豁免的条件下才能实施管辖。在否定普遍性管辖原则优越外交豁免规则的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实践中被追究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战争罪等严重国际罪行的往往又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等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对于这类有能力掀起并达到破坏世界和平和安全,严重危害人类的主权代表者决不能姑息放纵。在国际强行法犯罪中,被害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属于第一序位的自然权利,为了匡扶正义,必须贯彻有罪必罚原则,有罪不罚是国际正义的天敌,是暴虐世界的瘟神。今天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体系与安理会行使《宪章》第7章职权的有机联系为国际社会打击严重的国际罪行提供了一条法治的惩治途径。
简介:有关国家豁免与国际强行法之间关系问题的讨论早已有之。随着人权保护观念的兴起和普遍管辖原则等理论的发展,国际强行法规则如禁止侵略、奴役、贩卖人口、酷刑、种族灭绝、种族歧视与隔离,对国家豁免理论普遍的权威地位提出了挑战。然而,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却罕见作出基于国际强行法的判决,国家豁免的优势地位似乎依然牢固。本文拟从国家豁免理论的基本概念及演变历程入手,论述近年来因人权保护观念的兴起和普遍管辖权等理论的提出对国际强行法与国家豁免之间关系的冲击和影响。同时,通过联合国国际法院德国诉意大利案等判例以及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豁免无冲突的角度,详细阐述国家豁免与国际强行法二者的关系,并得出两者并不矛盾、可相协调的观点和结论。最后,笔者对国际强行法与国家豁免关系的发展方向作了展望,并对我国应如何在坚持绝对豁免主义与保护人权二者之间作出平衡的问题上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