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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兰,女,汉族,1955年1月23日出生,山东省齐河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原系甘肃永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海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2001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兰州市公安局依法对

  • 标签: 徐继兰 诈骗案 法定代表人 诈骗犯罪 集资诈骗罪 甘肃省兰州市
  • 简介:目的研究不同通信系统条件下,利用语音进行说话人识别的基本假设"个体之间的语音差异大于个体自身的语音变异"是否成立。方法选择宽带语图差异较大的不同通信系统下语音进行比对及差异的统计。结果发现说话人识别的基本假设在不同通信系统条件下成立。结论得出了不同通信系统条件下进行说话人识别的方法与判阈。

  • 标签: 不同通信系统 宽带语图 说话人识别
  • 简介:为防止经营体的高额债务甚或分裂,《德国民法典》通过农庄继承权保护机制,以特权衡量的方式应对继承开始下的经营受。《西北德农庄条例》与《单独继承法》提供了更好的特殊保护,力求实现单独继承人的继承,同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额的价值补偿退出继承的人。在实践中,以预设的继承顺位转让农庄占优势地位,但法律制度还不完备。为此,交易实践发展出了适当的合同类型及构造以保障农业经营。在关于继承开始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在预设继承的框架下谨慎地规定转让是最优选择。

  • 标签: 经营继受 《西北德农庄条例》 《单独继承法》 农庄转让
  • 简介:邱昭,1978年12月生,湖南浏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理学教研室主任,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澳门科技大学访问教授,政协西安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农工民主党西北政法大学支部委员,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教育研究》栏目负责人。

  • 标签: 大学教授 青年学者 学术委员会 长安 澳门科技大学 法学研究
  • 简介:作者从法律受的概念谈起,指出法律受的发生需要一定的社会和历史条件。接着,作者通过对宪法领域发生的一系列法律受案例的介绍,具体阐述法律受的原因、条件和形式。

  • 标签: 法律继受 原因 条件 形式
  • 简介:作者从法律受的概念谈起,指出法律受的发生需要一定的社会和历史条件。接着,作者通过对宪法领域发生的一系列法律受案例的介绍,具体阐述法律受的原因、条件和形式。

  • 标签: 法律继受 原因 条件 形式
  • 简介:本文首先考察中国对外国民法受的三个历史阶段的立法。即从20世纪初期至40年代的立法,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立法,改革开放以来(1978年~)的立法;其次指出了在目前的民法典编纂中存在的重要争议;最后本文认为中国对外国法的受是"单一受"转向"多元受"的结果,未来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将会带有更多的"多元复合"色彩。

  • 标签: 外国民法 继受 中国民法典
  • 简介:日本在二战前受了德国式法治国家观,法治主义这一日本式的概念也确立起来。围绕明治宪法下立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范围和程度也曾展开一定程度的论争。二战后,对于日本国宪法究竟有没有采纳英美型法治、英美型法治与二战前的法治主义之间是什么关系展开了论争,其代表者就是“过·柳濑论争”。此后就两者的共性达成广泛共识,实质性法治主义也得以形成。在当代行政改革、司法改革时期,又出现了以“佐藤·高桥论争”为代表的大论争,其实质是在法合乎正义的前提下如何实现法治、如何把握日本国家权力构造的应有状态,其间的分歧仍难以消弭。

  • 标签: 法治国家 法治主义 法的支配 日本国宪法
  • 简介:以宗教改革为标志,欧洲在16世纪经历了其古今精神上的一次巨大断裂,导致了上百年的混乱和无序。欧洲政治秩序必须被重建,但这个新秩序必须有一个与以往不同的基础。霍布斯在17世纪中期对这一历史性要求作出了深刻回应,其"自然状态"学说即是为新秩序奠基的第一次伟大尝试。其后,洛克又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作出了意义重大的积极回应。本文认为,洛克在对霍布斯"自然状态"学说进行回应的过程中,受了他的一些前提,但作出了限制,并对某些核心部分进行了关键修正,从而改变了霍布斯理论的绝对主义方向,使"自然状态"学说导向了对自由民主式宪政法治体制的支持。本文的核心内容就在于,重新展现洛克对霍布斯"自然状态"学说回应的几个重要细节,并初步显示洛克的修正对于近代宪政法治之思想与实践的重要理论意义。

  • 标签: “自然状态” 霍布斯 绝对君主制 洛克 宪政法治政府
  • 简介:<正>依法及时审理房屋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审判任务,审判结果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社会的稳定。本文拟就当前审理房屋继承案件中,房屋原状变更后应份的确定和保护问题作一探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继承案件中,房屋原状发生变更后确定应份的难度较大。由于继承的客体物一房屋被继承人重建、翻建或扩建,其价值有不同程度的增值;而且,重建、翻建或扩建时,共同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又不尽一致,有的同意,有的不知,情况比较复

  • 标签: 应继份 合法继承人 房屋 客体物 确定 当事人
  • 简介:《民法总则》受《民法通则》之立法体例,对无因管理制度作有原则性规定,明确其为一项独立的债之发生原因。无因管理制度背后所蕴含的人类社会性特征与解难纾困的道德情操使其得以受至今。《民法总则》对无因管理的规定兼有语义不清、规范错位以及因此而导致的规则缺位等问题。在民法典时代,对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应当在民法典的框架中展开,借由司法判例制度对其加以阐述、补充乃至发展,这既是对民法典应有的尊重,亦是在民法典时代所必须作出的方法论上的调整。

  • 标签: 无因管理 民法总则 制度价值 司法判例 法律进步
  • 简介:1982年7月15日,农场职工朴××在与其妻金××撕打中,用三角刮刀刺伤金的左胸部。伤口流血不止,住院治疗中,只做了胸部损伤的单纯缝合和止血治疗。4天后,金××自觉病情好转,要求出院回家。8月1日晚饭后,金××突感腹痛,四肢无力,呼吸急促,送医院途中死亡。

  • 标签: 继发出血 胸部损伤 单纯缝合 贯通性 止血治疗 呼吸急促
  • 简介:本文结合2006年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讨论在进行反垃圾邮件立法的时候,如何定义垃圾邮件,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技术措施和法律措施,既能够有效地遏制垃圾邮件,又不至于损害《宪法》第40条所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

  • 标签: 通信自由 通信秘密 反垃圾邮件立法
  • 简介:<正>一、引言2004年4月16日,我收到一封寄自上海的来信,写信人名叫蔡翔,一个公民,也是我主编的《中国死刑检讨》一书的读者。在这封信中,蔡翔系统地陈述了他对死刑的一些观点,并自称是一名坚定的"严格限制死刑论"的支持者。2003年11月,我曾经收到一位名叫李倬才的死囚来信,信中李倬才谈了他对死刑的亲身感受,尤其是对死刑核准程序的看法。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李倬

  • 标签: 适用死刑 废除死刑 限制死刑 罗伯斯比尔 死刑报告 死刑问题
  • 简介:<正>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通信主权和安全,促进国际通信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产权变更)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 标签: 国际通信 通信设施 设施建设管理 通信网 信息产业 国家利益
  • 简介:清末修律为我国法制近代化之嚆矢,我国民事法制的近代化也躬逢其盛。,清季民初师法德、日编纂民法典,三部民法典均有总则编之设置;1949年后,大陆先后出台了四部民法典草案,体例上经历了从全盘苏化,到自主创新,再至“回填”潘德克顿法学体系的过程,大体也未废弃民法总则的置备,只是因应时势对于总则的体例结构多有损益。通过对立法史的梳理,厘清民法总则结构内容在历次法典编纂中的演变沿革,从中总结其成败得失,并提出未来民法总则之内容应由“一般规定”、“民事主体”、“法律行为”三部分构成,期为当下民法总则之立法提供些许镜鉴。

  • 标签: 民法总则 民法典 潘德克顿体系 法律继受
  • 简介:国际通信法是现代国际法专业化发展的产物,其界域包括两类通信领域的国际事务:一是国际通信活动的规制,二是通信制度的国际协调;其主体具有鲜明的多元化特征,被国际通信法赋予国际人格并参加国际通信法律关系的实体,不仅有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还有法人和个人。国际通信法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其规范具有普遍性、区域性和双边性三个不同层次,分属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众多国际体制。归于国际通信通道法、国际通信服务法和国际通信行为法三个不同板块,由此形成了国际通信法的立体网络架构。我国通信事业的发展非常迅速,但有关通信的立法相对滞后。因此,有必要熟悉通信领域的国际规则.加强国际通信法的研究。

  • 标签: 国际通信法 界域 主体 架构
  • 简介:信息通信法是一个高度综合的法律领域。从纵向来看,信息通信法律体系架构主要由信息技术法、信息网络法和信息应用法构成。从横向来看,主要贯穿网络信息安全和竞争反垄断等安全与竞争法律规范,以及用户权益保护和知识产权等权益保护法律规范。考察国外信息通信产业的发展情况,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信息通信产业的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引导和创造先决条件的作用。我国信息通信法制建设虽有长足进步,但与国外相比确实差距还很大。我国应明确相关立法规划,确定立法重点、原则和步骤,切合产业实际发展需要,分清轻重缓急,适时立法,形成信息通信法律体系的完整有机整体。

  • 标签: 信息通信业 信息通信法 信息通信法体系
  • 简介:中国现有的民法概念体系和制度体系是对西方民法受的结果。自清末变法以来一百多年的受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清末对西方民法,特别是德国民法的受;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前苏联法学的受;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国民法,尤其是日本民法的借鉴;1992年之后对世界上先进经验的广泛吸收。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以上四个阶段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释,并通过对受成就的分析,表明我们对于西方法律所应有的态度。

  • 标签: 中国民法学 西方民法学 继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