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所谓的"虚拟财产"外廷宽泛,其准确名称应是"虚拟事物"。用大陆法系民法观点分析,作为一种无体存在的客观事物,虚拟事物难以成为物权、债权或知识产权的客体,但其上存在民法应予保护的合法利益。该合法利益可区分为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均具对世性,可类推适用绝对权的保护方式。对用于交流沟通信息、表明个人社会存在的虚拟事物,其上利益部分可以纳入人格权体系,其他的可作为人格利益保护。对用于市场交易、开展经济活动的虚拟事物,多数情况下可视为金钱等同物。对用于个人休闲娱乐、给人带来精神满足的虚拟事物,其上可能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将虚拟事物上之利益不作为权利而作为合法利益给予民法保护,契合当前民法体系的完整性、包容性,也满足进行刑法保护的需要。
简介:随着信息时代、互联网时代等新科技革命的悄然而至,公众工作、生活、学习的活动空间逐步扩大,尤其是在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通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公众的活动空间已由传统的“现实空间”延伸到了所谓的“虚拟空间”。秉承发展的眼光,虚拟空间将面临人类犯罪活动的不断渗透,诸如互联网入侵、互联网涉毒信息发布、手机诈骗等的犯罪活动已在虚拟空间蔓延开来,利用虚拟空间进行的犯罪活动将是今后一段时间犯罪的主要发展方向,利用虚拟空间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更是令人担忧。目前,传统的毒品犯罪正逐步向虚拟空间渗透,通过互联网提供制毒配方和易制毒化学品、通过手机短信进行毒品交易等的虚拟空间毒品犯罪已出现,虚拟空间涉毒犯罪已成为全球毒品犯罪的最新发展方向,因此,公安机关应对虚拟空间的涉毒行为进行阵地控制,以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的新发展。
简介:2015年8月11日,在卖出一万多把“火柴枪”后,家住河北肃宁县的李占霄,被黑龙江齐齐哈尔警方以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带走,后被羁押。一年多后的2016年12月20日,又因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而取保候审,重回家中。在这一“网络贩枪大案”中,“火柴枪是否为枪支”成为当事各方争议焦点。在肃宁县警方获得的鉴定意见中,涉案火柴枪并不在枪支鉴定范围内,因此不属于枪支。而齐齐哈尔警方鉴定,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复检的报告则显示,送检10支样品“枪口比动能”全部大于10焦耳/平方厘米,符合枪支认定标准。近年来,因为仿真枪、玩具枪引发的案件层出不穷,既有仿真枪贩卖者王国其案被纠正的新闻,也有白领冯昕买卖香港仿真枪被判刑的案例。仿真枪、玩具枪、真枪,到底该如何区分,买卖这些“枪械”犯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