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作为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以及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工具,早已为美国、欧盟、日本、我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所广泛采用。我国大陆在证券市场不断发展、金融投资工具不断创新的大背景下虽引进了该规则,但并没有将该规则明确规定在《证券法》中,而只是体现在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交所、券商的自律性规范之中,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作者通过分析与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与立法经验,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主张提高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立法层级、统一规定证券市场中各项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进行投资者分类、明确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民事责任。
简介:司法去地方化、行政化的深层次问题是:地方同级党政领导可以通过人财物控制法院院长个人,来控制整个法院的意志;院、庭长通过行政管理权控制主审法官这个人,来控制主审法官的意志。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将有效改善我国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现象,遏制司法行政化,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目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为改革的突破口,设立七大巡回区法庭,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方式审理跨省域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重新调整、整合可以暂置一旁,与正在试点推动的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相呼应,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改革主体,应具体提出如何在本行政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规划方案,因为全国90%以上的案件是在基层、中级法院审理,司法的去地方化、行政化在这两级法院尤为急迫。为建立这一制度,应当坚持与行政区划相分离、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方便诉讼以及适当分离的原则,设置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简介:经全国人大授权开展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亟需尽快完成从理论到实践的落地。经过一至两年基础理论研讨之后,对该命题的研究理应完成从宏观到微观、从定性到定量的转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样本数据不够丰富,但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新鲜事物,其精神内涵已然在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得到了践行。本文遂以速裁作为研究从宽量刑的样本,将研究目标选定在了沿海地区的Y法院,基于实务工作提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定罪、量刑和执行中存在的五个问题,提出要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顶层设计首先必须重塑认罪认罚从宽的目的论和基本原则,努力实现'四个平衡'。本文提出了新改革试点下探索认罪认罚从宽的适当方法,从界定核心概念的边界入手,提出了'从宽'应在四个方面进行限定,摒弃了单一幅度限定从宽幅度,设计了更为科学合理的立体量刑标准体系,为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实践依据。
简介:新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关于"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的规定较旧标准更为清晰、明确,在实践中便于把握,且符合职工工伤处理的基本原则。新标准规定,对损伤并发症、损伤加重原有伤残情形的,均需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但对于本次工伤伤情显著轻于原有伤残的,则应以本次工伤所致残情为评定依据。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比,新标准规定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有相当的差异,主要在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往往强调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并需说明损伤与伤残的因果关系。虽然职工工伤伤残评定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鉴定范畴,但参照新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仍将是司法鉴定机构在诸如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以及侵权赔偿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的重要工作,司法鉴定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准确把握鉴定中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简介:眼外伤后视功能障碍的准确评定是法医学伤残等级鉴定的难点问题。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是我国现行伤残评定标准中较为全面、系统地对视功能障碍进行分级的标准,对于其他伤残等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着深远的影响。该标准中针对视功能障碍的分级条款数目众多,在评残实践中实施和应用的难度较大。为了准确反映视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在使用标准中关于视功能障碍的条款时,需要紧密结合标准总则与规范性目录中的相应规定,方能准确地对视功能障碍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对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中执行和理解困难的条款进行了讨论,并在比较国内外其他标准中相应功能障碍评定方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该标准相应内容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