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先行为效力是行政过程中作为阶段性行为的先行为对后行为的约束力,是行政过程性介入行政行为理论的必然结果,是先定力、程序经济、程序信用、禁反言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公信力、程序渐进性在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折射反应。其基本要求包括:行政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同样有程序价值和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否定和推翻先行为。后行为不能有悖于先行为目的。非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有程序省略、遗漏、添加、停顿、回转、反复等"反程序"现象。我国当下制度设计中已有诸如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明力、提请或移送处理、职能分离等源于先行为效力的相关制度"影像",今后应加紧确立和完善先行为效力的理论体系和相关制度设计。
简介: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6月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6月19日新华网)“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一段时间以来,在影响司法公正的诸多因素中,各级领导干部的不当干预占比较高,民怨颇深,影响最大。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司法环境已有很大改善。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通过批条子、打招呼,甚至出“公函”等手段影响办案的现象仍屡有发生。这给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审理案件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导致“金钱案”“关系案”和“人情案”时有发生,最终造成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等社会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