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具有解释补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功能。其法理依据是PICC可以作为辅助性法源,帮助进一步阐释CISG的一般法律原则。以有关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为例,这一做法符合CISG第7条统一法方法义务,并相较于其他解释补充方法具有保障CISG的国际性和统一性的优势。但前提条件是其并不违反CISG的一般法律原则,且未超出CISG的调整范围。
简介:<正>以私人或公司为一方面以国家或政府为另一方之间的商事合同是现代贸易的一个主要特点。在发生争端时,能否象对另一私人合同方一样,对国家合同方提起诉讼,这对私人一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文的目的在于研究英国的法律把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究系当作一股商人对待,还是这一国家仍得根据其国家主权的性质挫败因违约而对它提起的诉讼。背景1978年《国家豁免法》的目的是要把“限制”豁免权原则并入英国法律之中。根据这个原则,一个外国只能就其主权或政府行为(actajureimperii)而不能就其商业行为(actajuregestionis)享有豁免权。限制豁免原则是对国营贸易活动日益增长的一种反应。一般感到当一个国家从事普通商业活动时,它应当尽可能被置于和其他商人相同的法律地位。但是在以前若干年来,正当许多西方国家采取这一途径(例如在1952年已成为美国法律的一部份)的时候,联合王国还继续奉行着绝对豁免原则,据此,别的国家的一切行为享受国家豁免权。由于很难在英国通过诉讼来解决争端,有很大价值的和外国进行的
简介: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临时措施,但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的执行力在实践中存在
简介:结合《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现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论述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导的主观标准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主导的客观标准,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尽量使国际仲裁协议有效的一般法律原则。尽管《纽约公约》并没有直接规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体标准,但规定了缔约国法院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应当适用的法律。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随着国际民商事交易的迅速发展,各国法律应当切实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商事纠纷的意思,尽量使仲裁济议有效,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仲裁协议的缔结地、履行她、裁决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为有效仲裁协议,或者按照一般法律原则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国家法院就应当认定该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这是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关于决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必然发展趋势。同时,此原则也应当成为修订我国现行仲裁立法的指导原则之一。
简介:在晚近三十年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被仲裁地撤销的仲裁裁决在他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屡次出现。以Hilmarton案、Putrabali案等为代表,法国法院的实践最具代表性。这种司法态度持续地引起了人们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裁决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存在?对此,从裁决撤销制度的意义以及《纽约公约》相关条款的解读出发,可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结合《纽约公约》的立法宗旨以及当代国际仲裁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对于这一问题,宜采取积极的现实主义态度:回答应为肯定,操作则当谨慎。目前中国法院尚未面临相关类似案件。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即已表明,被执行人证明裁决存在已被仲裁地撤销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中国未来有必要明确:仲裁地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所确立的国际通行标准撤销的仲裁裁决,中国法院才应当拒绝承认及执行,否则,中国法院将保留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仲裁裁决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