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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中国文体学理论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一些文化因素如目录学学术传统、总集编选、类书编纂等给予了深远影响。强调文体的继承与创新的辩证性并综合考察文体盛衰的内外部因素是理解中国文体源流的民族特色的重要途径;文体分类方式的丰富性与驳杂性;"辨体"为先的原则成为古代文学创作与批评的重要特点,这些都是构成中国文体学思想基本特征的重要方面。

  • 标签: 中国文学 古代文体学 文化因素 基本特征
  • 简介:<正>我国的监察制度源远流长,在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等方面均有独特的创建。本文以秦、汉、唐三个时代为代表,试析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一、历朝统治者都重视监察机构的设置,并且日趋完善。我国古代负责监察百官的称为“御史”。战国时,韩、赵、魏、秦等国所设置的御史,虽是国君基左右记事之官,但涉及百宫言行,已具有监察性质,至秦,中央设立监察机关——御史府,以御史大大为官,执掌“典正法度”,以御史中丞负责举劾监察,并派出御史监郡。《迪典·职官》载:“秦兼天

  • 标签: 监察御史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监察机关 监察官 御史台 监察机构
  • 简介:<正>中国法律教育的历史源远流长,自春秋战国私学之盛兴,各种学派的兴起,法律学也作为一门学问在法家学派师徒之间转相传授。战国时秦孝公用商鞅,以刑法为教,于是秦人妇孺皆言商君之法。由于法律这门学问适应了当时地主阶级巩固刚建立起来的封建政权的需要,因此法律教育受到封建统治阶级的普遍重视,法律教育借助政治势力的支持,空前普及起来,这是中国历史上法律教育第一个大普及的时代。中国历史上法律教育的第一个大普及的

  • 标签: 统治阶级 中国历史 春秋战国 转相传授 法家学派 封建政权
  • 简介:中国封建“吏治”漫议高晓凌战国时期的政治家韩非说过:“明主治吏不治民。”①意思是说,明智的国君只要把官吏管理好,老百姓自然也就好治理了。中国历代统治者大都领悟到了“吏治”对国家社稷的重要,因而认真规定了官吏的任用、奖惩等制度。其中有些很值得后人借...

  • 标签: 中国古代 吏治 春秋战国时期 《唐六典》 统治者 官吏选任
  • 简介:<正>谁也不会否认人类社会由众多的个体组成。然而纵观直到清末以前的中国社会,人——这个活生生的个体却几乎被法律遗忘了,而家庭这个血缘亲属团体反倒真正成了社会的细胞。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在内的一切社会制度都建立在这个牢

  • 标签: 家庭 法律制度 政治制度 社会制度 古代法律 亲属
  • 简介:言谏制度是中国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御史制度构成了中国监察制度的两翼。其咨询、规谏的职守和作为,凸显出自己特有的光彩,给古代封建专制政体注入了一股难能可贵的活力。拟就我国古代言谏制度的源流演变及其实施、得失进行探讨,以对当代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提供一定的史鉴参考。

  • 标签: 言谏 给事中 封驳 中国 监察制度 古代
  • 简介:中国死刑制度的发达依赖于中国独特的死刑观念。性善论基础上的教化主义死刑观、性恶论基础上的威慑主义死刑观与性有善有恶论基础上的预防主义死刑观,充分呈现出中国死刑观与人性观之间的内在关系。由于注重情性而忽视知性的经验主义倾向,中国的死刑观夹杂于理想主义与工具主义之间,呈现出一种独特的面貌。

  • 标签: 中国古代死刑观 死刑的人性基础 性善 性恶
  • 简介:<正>法学世界观(也称"法学观"),是人们对法和法学这一社会现象的基本看法,既包含了认识论方面的内容,也涉及价值论的领域。它是哲学世界观(人们对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根本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比哲学世界观低一层次的、更为具体的观念。就中国而言,早在夏、商、周三代、便已有了对法的基本观念.这一点可以从出十

  • 标签: 法学世界观 中国古代法 董仲舒 秦始皇 重要组成部分 黄老思想
  • 简介:<正>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在浩如烟海的中国文化典籍中,曾记载了许许多多有关见义勇为的事迹。这些事迹千百年来在我国民间广为流传,妇孺皆知,成为指导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准则。历代统治者从维护其封建专制统治的立场出发,顺应民意,也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令法规,以此来惩恶扬善、弘扬正义,适应社会的发展。但这些法令法规因时代久远和历史的变革,有的早已佚失,有的散见于不同的文献典籍中,十分零乱,迄今尚未见学术界有专文进行研究,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一件憾事。基于此,笔者试图对这一问题略作探讨,不妥之处祈求教正。中国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条款很多,概而言之可分为如下三方面的内容:

  • 标签: 见义勇为者 中国古代 法律保护 法律制度 见危不救 《唐律疏议》
  • 简介:疑难案件自司法活动产生之时就开始存在。中国法官与现代法官虽然处于不同的社会、政治、法律、文化环境之中,但却同样面对着疑难案件处理时的困境。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上的难题使法官们头痛不已。但也正是疑难案件成就了法官职业的崇高与辉煌。中国法官在处理疑难案件时表现出这样的特点: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受到各种法外因素影响,需要依靠法官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才得以实现正义。

  • 标签: 古代法官 疑难案件 司法实践
  • 简介:佛教传入中国以后,对于中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法律中的“十恶”重罪制度.以及关于死刑执行日期的限制,均受到佛教教义的直接影响。另外,佛教地狱、业镜、福报等观念,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中国司法及司法官。中国法律,从制度设计到司法实践,深深打上了佛教观念的烙印。从这里,我们深切感受到中华文明的包容性,感受到文化交融与制度进步的双重变奏。

  • 标签: 佛教观念 中国古代法律 十恶 业镜 福报
  • 简介:中国法官裁判权的限制原则,既有来自法律的直接约束性规定,也有来自特定的司法指导原则设定的自由裁量权限制。法律规定或司法原则因适应不同案件的复杂性需求而产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适合的裁判依据或标准,目的是为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中国司法制度同时还设计了审判程序中的纠错机制,供当事人在遇到冤错案件时作出救济选择。诚然,法律规定与司法原则并非完整地呈现在中国历史上的任何时期,而是随着古代法制的发展逐渐演变和丰富起来,并在司法实践中展现了它的功能。古代法官裁判权的限制原则对当今司法制度仍不失借鉴意义。

  • 标签: 裁判权限制 罪疑惟轻 宁失不经论心定罪 翻异别勘
  • 简介:夏商时期,酒是缔结天人之契的必要介质,其在使缔约仪式具有象征意义的同时,兼具权威性。周时,约和盟的缔结凭借酒的仪式性功用,使其在人间契约的缔结中也成了必备品。秦汉时期,国家公权力对契约管理不甚全面,沽酒条款的功用是证明契约的有效性,从而保障了契约的顺利履行。从唐宋时期开始,国家公权力开始加强对契约的管理,沽酒条款从现世契约中消失,转而适用于"买地券"——这种公权力没有触及的虚拟买阴宅契约中,但是"沽酒"作为民事习惯还存在于人间缔结现世契约的仪式上,协助国家公权力证明契约的效力。经过纵向的比较研究发现,沽酒条款的演化过程也是契约神化因素退却,而人文化、制度化加强的过程。

  • 标签: 契约缔结 沽酒 权威性 仪式性功用 公示性功用
  • 简介:<正>陈文思(Wing-tsitChan)教授曾将古代中国形形色色的天命观归纳为五种,宿命论,道德决定论,墨子学派的反宿命论,自然主义的宿命论,儒家学派的伦理主义和人本主义,这最后一种的特点是“听候命运”。然而我的兴趣在于自然法的概念方面,为此,我倾向于

  • 标签: 宿命论 “命” 自然法 人本主义 自然主义 墨子学派
  • 简介: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历史上各朝各代都制定出严厉的法律来反对、打击盗贼。中国把叛逆行为归于“盗贼”,盗贼律在立法上被提到重要地位并在制度上从严惩处,尤其是“谋危社稷”中的“谋反”、“谋叛”、“谋大逆”历来是“盗贼”罪的打击重点。从春秋战国时期《法经》对盗贼罪的规定到秦汉时期的“大逆不道”,从北齐时期的“重罪十条”到隋唐时期的“十恶”之条,直至宋代的《盗贼重法》,表明盗贼罪在中国的政治意义逐渐强化。盗和贼在中国法律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不仅仅单指一个刑事罪名,而是有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的政治需要。考察古代中国盗贼罪的政治意义,对当今刑法建设仍有启发和借鉴作用。

  • 标签: 盗贼 刑法 刑罚 政治内涵
  • 简介:中国民族法制受到儒家民族观的深远影响。儒家民族观具有华夷有别、大一统、尊王攘夷、用夏变夷和因俗而治等内容。儒家认为华夷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礼乐文明,而夷人在接受了华夏的礼乐文明之后,则可以由夷入华。儒家民族观,其发展变化与适应以儒家为代表的华夏文明相一致。历代王朝制定治边政策时,主要遵循两种原则,一是"用夏变夷",一是"因俗而治",其目的均为实现儒家倡导的"王者无外""华夷一体"的大一统。儒家坚持"天下大同"的家国观,坚持"有教无类",将教化与仁、义、礼相结合,构成儒家民族观的基本要义。历代统治者制定针对汉地与四周少数民族的政策与法制时,都不同程度体现了儒家民族观的思想内涵。

  • 标签: 儒家思想 民族法制 华夷之辨 用夏变夷 因俗而治
  • 简介:中国法制史领域中,对于中国民法的研究是非常薄弱的。既没有从事有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专门性的论著也极为少见,可以说处于亟待耕耘的状态。为了全面地总结中国法制历史的经验,提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借鉴,开展对于中国民事法律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拟就中国民法研究中的若干问题阐述涓滴之见。

  • 标签: 中国古代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立法 所有权 法律体系 民法典
  • 简介:管辖是确定有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上的分工的一项制度。所谓专门管辖,是指对特定人犯罪的案件,不由普通审判机关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原则来审判,而由专门机关审判的一种管辖制度。专门管辖在中国诉讼中就已存在,并且具有类型多样化、内容丰富、规定完备等特点。本文拟对这一制度进行初步探讨。一中国专门管辖制度的类型(一)对特定身份的专门管辖虽然一些古代思想家曾经提出过“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先进思想,但中国诉讼并没有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各个朝代几乎都有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主要是贵族官僚)在审判上实行照顾的特别规定。这些规定是特权等级在司法领域享受优惠待遇的体现,其中对

  • 标签: 中国古代 大明律 司法机关 诉讼中 军事审判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