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旨在建立宅基地股权制度以破解法院处理农房买卖纠纷时的司法困境.所谓宅基地股权制度是基于宅基地而建立的一种股权制度。在这一制度中,宅基地可自由流转,从而促进农房交易.规范农村房地产市场。文章通过解读现有宅基地制度,指出其有造成产权主体虚置等众多缺陷,主张法院在处理农房买卖纠纷时承认合同有效,因为这有其法律基础与实践基础。但当前法院系统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因现有宅基地制度而只能采用合同无效的观点,使案件审理陷入困境。所以建立宅基地股权制度就应运而生.其所遇到的理论障碍也完全可以消除。为支撑这一制度,本文对其概念界定、股权特点和意义,以及制度构建中需处理的众多问题进行了简要论述。本文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就农房买卖案件审理困境与现有宅基地制度进行关联分析,并建构宅基地股权制度以破解农房买卖案件的司法困境。
简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社会性和财产性双重价值,在破产中处置土地经营权的财产价值,常常受到社会性价值的掣肘,致使土地经营权的社会性价值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之间形成冲突。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趋势不可阻挡,以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经营主体,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市场经营充满风险,当其经营陷入危机引入破产制度解决债务问题时,需要妥善处置土地经营权社会性价值与破产法立法宗旨的矛盾。建议给予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的农民附条件的优先权和选择权,优先权和选择权的设置是有偿且自愿的,在农民遭遇投资失败导致失去土地时,可以行使优先权或选择权重新购回土地。
简介:<正>“让农村也能用上自来水。”这是六机部第九设计研究院的给水排水专业科技人员多年来的愿望。他们精心设计、制造了一种简易的、高效的给水处理设备,定名为JCL——D200型净水器。从江、河、湖泊中提取浑浊的源水(浑浊度在500毫克/升以上)经过净水器处理后,变为清水(浑浊度小于5毫克/升),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这种净水器直径2米,高3.5米,每小时可处理水25吨,按每人每日用水量100升计算,可供600人口的小城镇,公社或农场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一台净水器就象一座小型自来水厂,可把经过净化的水,源源不断地供给用户。自1980年试制成功以来,经过一些部门单位和中小型工矿企业安装使用的运行测定,这种净水器具有工艺流程短,占地小、耗材省、效率高、净水效果好等优点,特别适合于农村推广使用。
简介:在历史的经纬中。作为法律制度的农村社会保障受制于各种因素。制度发展的阶段性、法律环境的历史性和法律属性认知的渐进性。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属性呈现出从行政法、经济法到社会法演进的运动图景。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展的每一阶段。均呈现出相应的法制特性并反映到相关立法。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必然从“国家型”(计划经济体制)到“经济型”(市场经济体制)再到“社会型”(和谐社会),其法律属性根据这一经济基础的演化呈现出“行政法属性”到“经济法属性”再到“社会法属性”.其权利属性呈现“救济抚恤的恩赐式”到“配套发展的经济权利式”再到“基本社会权利式”的态势。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反映并决定于这一运动轨迹。
简介:基于利益分享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是现有法律权利体系的补充,内生于已有的民事权利制度。配置合理的农村权利体系是农村集体土地增值利益分享的重要保证。在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三大核心范畴中,契约是中介性范畴,利益是目的性范畴,权利是手段性范畴。将权利体系的构建放置到三种基本契约模式中去,成员权制度是反复博弈之后社会规范嵌入的结果,是针对关系契约中的不确定性进行的适应性制度安排,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之下应通过分类契约来治理完善土地权利制度,建立征收前与关系契约相关的成员权制度和征收中与交易契约相关的处分权制度,通过“所有权——成员权——承包权——承包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的逻辑落实土地处分权,间接实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推动经营权的债权物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