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年龄歧视成为我国劳动就业中最常见、最普遍的歧视现象,但在《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中均未禁止该类年龄歧视现象。在劳动就业中设定年龄上限有违我国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要求中的年龄上限设定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直接与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相抵触。非公企业在招聘中的年龄上限要求一般也有违宪法精神。宪法所保障的劳动就业权之社会权属性决定了国家有义务消除年龄歧视,在保障劳动就业权实现中的国家义务与社会权中对国家积极作为的要求相契合,应尽快通过禁止劳动就业中年龄歧视的立法。消除年龄歧视应作为我国当今劳动权平等保护的首要内容。
简介:适用宪法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保护新兴权利的问题,在国外是新兴权利保护中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方法。在我国,新兴权利保护实践有三种确认新兴权利为基本权利的方式:通过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确认新兴权利的基本权利身份和位阶;通过司法解释创制规范的方式将特定的利益纳入宪法上已经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从而赋予其基本权利的资格;司法机关在具体个案中创造性地扩大解释现有的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在既有宪法规范文本含义内创造出涵括新兴权利的新面向新空间。如何通过对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解释性操作或者其他方法实现宪法基本权利规范与新兴权利的衔接与涵摄,是一个动态发展且永无终结的进程,基于不同的宪法架构和宪法适用传统(包括禁忌),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互动需要找到妥当的桥梁。
简介:<正>无论在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中,理论上大都认为票据法属于商法范畴。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分野在今天远不如在18、19世纪那么显著,但在根本价值取向上的不同仍不能被忽略。如果民法追求的目标是“自由、平等、博爱”,那么,商法追求的则应当是“自由、平等、营利”。正是由于这一根本区别,商法上的权利与民法上的权利无论在取得、转让、消灭以及法律保护的措施等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在我国近几十年的法律实践中,票据法相对于其他商事法来讲,是离人们日常生活较远的一部法律;相对于民法来讲,人们更容易接受民法传播的法律意识。在处理票据纠纷时,很容易将民法的观念强加在票据法上,审判结果难免偏颇。本文试图把票据权利义务的基本理念、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