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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读研期间,幸逢老师“民国时期荣县档案整理与研究”课题,故有随队赴荣县拍录档案的机缘。荣县历史悠久,城内文物颇多,其中尤以民国军政府旧址及大佛古寺最为盛名,号为“辛亥首义,如来福地”。所谓军政府旧址,乃一晚清时期三合院,本为清朝县衙驻地,革命后辟为新政府所在,经历修缮,仍存于县城内“荣州广场”南侧。然其名虽高其址实小,绕墙一匝,步不过百,观于院内,堂舍也不过几间。诧然当年,一县之政,纷繁杂琐,所出之地竟不过尔尔,当谓“方寸之间,自有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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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西汉刘向著《说苑》卷十四中子文大义灭亲一节读来令人感慨。春秋时期,子文担任楚国最高官职令尹,其弟子新因犯死罪,被执法官廷理囚于狱中。可廷理了解其背景后,又将其释放。子文闻知些事,即把廷理进衙署,严加训导:“国家委你以廷理之重任,就是要你依法惩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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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灵魂深处闹革命—文字有这个力量。好的文字是心与心之间的交流。《通过交谈而保持人心》是这样的文字,是心与心交流。该文作者许章润对我们说:“友爱的本质在于言谈,据说这是希腊人的看法。因为只有经常交换意见,才能把公民聚集为一个城邦。”说得多好啊!章润还引用了拜伦的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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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每每读起这段出自《论语·为政》的名句.仍能深深感受到千年的无奈与苍凉。诚如孔老夫子所说.就人生而言.无论从自然规律,还是认知规律角度看.“三十而立”即便到今天也是个少有人能挑战的正确命题。而笔者每每想到的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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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着重研究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它结合了中国历史发展的社会背景,通过对大量历史文献和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以社会学的角度来审视中国法律制度,拓宽了研究视野,把“法律之内”拓展到“法律之外”,强调了法律与社会结构以及文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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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这是一部历时30年才初步定稿的作品。那还是在20世纪60年代,当时韦庆远和高放两位大学时代的同窗好友,经常到京郊温泉中央档案馆的明清档案部阅读和摘抄有关清末立宪运动的历史档案,还在一些收藏丰富的图书馆和档案馆中搜寻有关咨议局及其代表人物活动的地区性筹备立宪资料。历经五六年的资料收集,两位学者正准备动笔之际,却赶上了十年浩劫,这一等便是30年,一直到1993年才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清末宪政史》—书。[1]现如今,这部书的第一作者韦庆远先生已经于2009年5月11日病逝,另一合作者刘文源先生也于2010年4月4日过世,而已经84岁高龄的高放先生独肩大任,对原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于是,便有了这本于2012年初面世的《清末立宪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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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无病推定(PresumptionofNotMentalDisorder)特指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首先应当推断为正常,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鉴定人确定患有精神障碍并且因此而影响其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时,方可作出有病以及限制其相应法律能力的鉴定结论之一种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思维模式。无病推定原则是一种反驳性的法律推定。在近代法律体系和司法精神医学理论体系中,这一原则最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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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法治理想主义路线中,中国民间组织的法治意义被描绘成如下一幅法治秩序的生长图景:在国家与社会的合作互动中,多元化的民间组织通过协商、谈判参与立法实践,形成被共同认可的、且对国家法律有支撑和补充作用的“民间法”。法律运行方式亦从全能独断式向参与、协商式转变。然而,如此一幅民间法律治理的理想图景却遭遇到现阶段中国民间组织生长艰难的挑战。与法治理想主义以理想性立场为核心的分析进路不同,法治现实主义更关注法治现实进程及其制约因素,在民间组织等相关问题上,更强调分步推进战略,谨慎寻求得近期行动的可行性及其与远期行动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由此,在几个重要方面形成了与法治理想主义不同的理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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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既要惩罚罪犯又要保护人民的原则。为更好地执行刑法,恰当地处理有关精神病患者的犯罪问题,本文现就以下有关问题作一简要介绍。一、精神病患者凶杀的病理起因精神病患者发生凶杀时都具有一定的病理起因,因此了解、分析、查明这些病理起因,对于我们鉴别精神正常与精神异常凶杀,分清由何种精神疾病引起,判断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等皆有极大的帮助。常见的起因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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