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犯罪的原因。违法犯罪形成最直接、最迅速的原因就是外部刺激引起的新的不良主观欲望而导致非健康行为。我们不否认人们在成长过程中积蕴的不良主观欲望所起的作用,但还应认识到外部刺激的重要作用。对于企业员工而言,诱发他们违法犯罪的原因也同样存在着主观与客观的两重性。主观方面无异于其他行业,客观方面则主要是他们在企业工作实践中从最初的工作感受到心理定势形成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外部刺激。1..企业决策实际与员工成长需要之间存在严重矛盾。当前企业大都实行岗位责任制、承包制,有些企业领导只一味强调眼前生产,在决策时,忽视了员工对教育的需求,对工作时间合理性和良好人际关系的需求;单纯注重满足员工对物质的需求,忽
简介: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雇中的“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实质上是与培训调岗密切结合在一起的。用人单位简单培训、任意调岗等行为极易落空解雇保护之立法目的。尽管其背景是培训制度和调岗制度本身均有待完善,而从该条之实践来看,更直接的问题是对“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做简单而狭义的文义的解释,将培训调岗解释为事实行为,用人单位的培训调岗义务转化为培训与调岗之间的选择、具体内容的决定,以及劳动者相应的参与义务。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应当明确培训调岗独立的制度价值、明确劳动者在培训和调岗上的全选权利、明确用人单位培训不能胜任劳动者的义务、明确用人单位尽可能为不能胜任劳动者提供调岗机会的义务。
简介:我国现行法将法律行为不发生完全效力的情况三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这个体系的问题在于三分法并不全面,内部的区分标准不一致,无效和可撤销时有界限不清、后果不确定的情况。这些问题来自于三分法的历史形成过程。借助历史经验,解决方案是区分法律行为的利益设立和利益实现两个阶段的法律评价,前者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后者决定法律行为是否具体生效。有效和生效区分符合法律行为的私人自治性质和效力乃是法律评价这两个特点。基于该前提,一方面应简化无效和可撤销概念,使其成为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的评价后果;另一方面,应该完善不生效力各个类型的研究,以处理无效、被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