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主客观主义的标签对立意义仅限于犯罪论中的行为违法性(不正当)本质的对立,二者的争点在于"行为"对于不法判断的意义,表现为主观不法论与客观不法论。刑法主观主义始终将行为视为与结果分离的"犯意支配下的身体举动",行为只有征表危险性格的证据意义,不法的决定因素是"法益敌视态度",这种在定罪中坚持从主观到客观的"行为人中心主义"成为主观归罪的方法论根源;刑法主观主义者错用了康德、李斯特之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方法,其对主观主义方法论的辩护不成立。刑法主观主义将社会防卫作为刑法的最高价值,无视社会防卫与个人自由之间的价值冲突,滥用了边沁功利主义中的"最大幸福"等原则与信念,误读了密尔危害原则的自由主义内涵,导致定罪论完全成为刑罚目的之附庸,沦为极端的社会防卫论,秉持这样的价值观,主观归罪命运自然在劫难逃。因此,应当彻底驱逐以"目的证明手段合理"为信条的刑法主观主义。
简介:当前学者对土地财政的功过是非有一个共同认识:土地财政是一个利弊共存的制度安排。学者之间的分歧则在于,多数学者主张弊大于利,应当及时废除土地财政,少数学者则主张利大于弊,应当暂缓废除土地财政,在没有找到合适的替代性制度之前,不能轻言废弃土地财政。主张暂缓废除土地财政的理由值得商榷。直接税为主的税收财政的实施与“革命”没有直接关系,我国当前的城市化建设可以不依赖土地财政,土地财政并没有消灭土地食利阶层。事实上,土地财政不仅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积累了严重的经济风险,导致了贫富差距,而且与我国当前的根本发展方向相违背,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延缓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妨碍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应当及时废除。
简介:生态补偿包括国家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以保证政府提供土地资源生态产品的公共服务职能;亦包括对因公共利益(生态保护)的需要而受到损失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公正的补偿。土地资源生态补偿必须贯彻一种整体主义的生态补偿观。就我国现行的土地资源生态补偿立法和制度运作而言,其现实可行的模式只能是政府主导型。土地资源环境资源税收以生态受益者对国家所进行的环境经济行为机会成本进行补偿为征收标准;土地资源公益征收性质的生态补偿应当贯彻以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征收前为补偿标准,其补偿范围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并予以救济的维生上的财产性不利益和非财产性不利益。
简介:英美法系通过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实现对土地发展利益的法律调整,其核心功能在于实现对超越不动产法定使用限度所产生的增值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及对其他不动价值减损的公平补偿。尽管两大法系法律制度之间的巨大差异,土地发展权概念难以直接见融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内。但事实上,通过对英美法系土地发展权概念的分析,不难发现,土地发展权的功能可以加载于大陆法系物权法中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囿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尽管土地发展权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但是土地发展利益可以依靠物权法规则加以调整,进而形成法定的土地发展利益与约定的土地发展利益两种类型。前者通过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修正以及对《物权法》中征收补偿范围的解释得以实现;后者则完全可以纳入地役权制度范畴之中。
简介:<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优胜劣汰的法则使一些企业兴旺发达,一些企业濒临破产。濒临“死亡”的企业其承载的土地仍然具有它特有的价值,尤其是破产企业原来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地使用权,已成为企业的物质财富和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因此,正确认识和依法处理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仅有利于保护破产企业财产权,而且对人民法院审理好破产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破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业已取得并仍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利用土地产生效益的权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即在清算组处分破产财产之前土地使用权只属于破产企业。二是来源的合法性破产企业原来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