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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近年来,行政道歉事例大量涌现,但其中的异化现象屡见不鲜。总体来讲,可以分为实体和程序两大异化类型,具体包括拒不道歉的缺失型行政道歉、主体遗漏的缺位型行政道歉、对象错误的错位型行政道歉、因素含混的躲闪型行政道歉、内容不清的空泛型行政道歉、过于精炼的浓缩型行政道歉、措词不当的语失型行政道歉、避重就轻的洗责型行政道歉;力避公开的隐秘型行政道歉、重压之下的被迫型行政道歉、方式不当的自辱型行政道歉、路径欠妥的作秀型行政道歉、委托他人的委托型行政道歉、久拖不决的迟缓型行政道歉。类型化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找出症结,解决问题,避免异化的行政道歉出现。

  • 标签: 行政道歉 行政问责 政府道歉 官员道歉 异化类型
  • 简介: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的制度难题是如何解决“协商”与“决策”二元分离问题.罗尔斯主张协商民主只适用于“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等政治问题;而菲什金则将民主协商排除在代议制之外,推崇公民微型协商小组.哈贝马斯针对上述“单轨”协商民主及其二元分离问题,提出了正式公共领域与非正式公共领域的“双轨”理论,并通过公民与政府间的“交往之流”促使二者的融合;博曼的二元民主强调执法与公民的协商以勾连立法、执法与公民之间的协商;科恩则主张通过政党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促成二者的合一.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意味着在公共协商过程中只存在着一个主导着整个协商过程及其结果的单一理性;而多元理性论者古特曼等则认为:单一理性论者忽视了社会现实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等,因此主张“互惠原则”和“共融政治”.价值预设性协商民主强调价值、规范和程序的先定性,不免有强奸民意之嫌;价值待定性协商民主则力主:宪法只是一个对未来行动的一般承诺,具有持续性、对话性和再磋商性等.当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建立健全以党的领导为前提、以协商民主为核心、以程序法治为主导、以宪法统治为保障的民主政治体制,当为可取.

  • 标签: 协商民主 理论类型 基本功能
  • 简介:请求权是本权利被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实体法上的救济权。因此,将请求权划分为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并不科学。应当根据请求权的性质及其功能,根据本权利被侵害的具体类型,将请求权划分为防御请求权、保全请求权、补救请求权三种。唯此,才能真正建立请求权的科学体系,切实沟通实体法与程序法,严格区分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从理论上统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最终实现对民事权利的全面保护。

  • 标签: 请求权 救济权 防御请求权 保全请求权 补救请求权
  • 简介:宗教财产类型变动,本质上属于将局限于特定家庭成员或者亲属为宗教用途而使用的宗教财产,经过法定程序转换为提供给不特定的相同宗教信众或者公众使用的宗教财产。该宗教财产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私有财产变动为公共财产,从可继承可处分可强制执行的财产变动为不可继承不可处分不可强制执行的财产,从完全属于私人财产自由范围内的财产变动为属于受到政府和信教群众监督和管理的财产。在此类型变动中,应当由捐献人在捐献之前以合法方式对该宗教财产的利益相关者(法定继承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做出保障。

  • 标签: 宗教财产类型变动 公共财产 利益相关者保护
  • 简介:法条竞合的目的在于避免双重评价,认定法条竞合的实质标准应在于构成要件间保护法益的同一性。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二者存在本质的不同,在犯罪宣告和刑罚量定规则方面完全迥异。主张不必严格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观点会打乱整个竞合论体系。我国刑法中存在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与交叉关系四种类型的法条竞合形态。

  • 标签: 法条竞合 双重评价 想象竞合 类型
  • 简介:<正>法类型的划分是我国法学,特别是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制史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法的类型不同于法的分类,它是对所有法律体系从宏观上进行概括和归类,是比法的分类更为抽象的对法的划分。我国法学在传统上是根据所有制和政权性质把法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种类型,法制史学也按与这四种类型划分大体相当的历史时期来架构学科体系。

  • 标签: 类型划分 西方法 东方国家 经济型 资本主义 商品经济
  • 简介: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因一定的解除事由而以解除行为提前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原来,契约的观念直接根植于伦理道德,故有“契约神圣”之谓,契约为当事人之私的立法,一经订约,双方均须遵守,并受其拘束,此即罗马法谚“契约应严守(Pactasuntservanda)”的意含。

  • 标签: 合同解除 法律制度 合同关系 伦理道德 当事人 契约
  • 简介:立法协商机制的发展促进了立法新常态的形成,其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强化政协职能。在中国的语境下,立法协商主要是指人民政协在立法事务的过程中发挥参政议政职能的活动,其优势在于既能够保证立法过程吸纳多方意见、谋取最大共识,也可以提高政治意见表达的合理性,并将意见共识有效地转化为法律的价值目标,确保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有机统一。应当从中国共产党组织的立法(前)协商、有权立法机关组织的立法协商、人民政协组织的立法协商三个方面构建科学合理的立法协商机制,从而实现立法协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 标签: 立法协商 立法新常态 协商民主 社会共识 意见表达 立法前协商
  • 简介:刑法中的法条竞合包括横向的法条竞合与纵向的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只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等两种,不存在基本法优于补充法、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等原则,这两种适用原则本质上属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承认纵向的法条竞合有助于构建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理论基础,有助于解决教唆犯未遂的处罚问题。刑事立法应当遵行罪刑相适应原则,注意法定刑的配置,司法解释应当注意某些犯罪中数额问题的协调。

  • 标签: 法条竞合 横向的法条竞合 纵向的法条竞合 法律适用
  • 简介:我国刑法30多个条文出现了致人死亡的立法语言,但这一用语在同一部法律中体现出不同的规范属性。目前学界在致人死亡这一立法现象的研究上基本是针对单个犯罪展开,未能重视不同法条中该问题的类型性、系统性、整体性、关联性。在结果加重犯类型的致人死亡中,基本行为内含着危及他人生命的严重危险。为了在相关条文中能评价致人死亡的责任,许多都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幅度,这也为重刑化作出了贡献。被害人自杀的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行为人,这是考察结果归责与责任原则得出的结论。

  • 标签: 致人死亡 类型化 明确性 结果加重 责任原则
  • 简介:本文以库恩的"范式"为基础,对法学思想史中的自然法学、分析-实证法学、社会学法学等重要法学流派进行了范式类型划分,总结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研究范式和历史唯心主义法学研究范式、应然型法学研究范式和实然型法学研究范式、概念法学研究范式和经验法学研究范式、建构论法学研究范式和进化论法学研究范式等几个对应性范式,条分缕析,不仅提供了新颖的法理学研究视角,而且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法学 研究范式 历史类型 法理学 自然法学 历史唯物主义
  • 简介: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表达自由在个人进入政治共同体后,其权利范围总是受特定政权所倚重的合法性理论影响。合法性理论背后的文化基础,在不同文明类型中,通常是被不同宗教所限定,宗教与文明的类型甚至直接影响了对表达自由权利本身的容忍尺度。在这其中,宽容的文化因子,发挥着重要作用。

  • 标签: 表达自由 文化依赖 文明类型 宗教 宽容
  • 简介:任何故意犯罪都存有明显的犯罪动机。作为犯罪群体中一特殊群体犯罪——女性犯罪,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因素的影响,其犯罪动机有自身的特点。就类型而言,主要表现为物欲型、情绪型、无知型和恶逆变型等,而其中性别差异比较明显的有情绪型、无知型和恶逆变型。

  • 标签: 犯罪动机 物欲型 情绪型 恶逆变型
  • 简介: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在各国和地区并无明文规定,但由于其独特的法律价值以及强大的生命力,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所承认。文章从不真正连带债务法律属性入手,通过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实体法律适用、具体类型的研究,进一步探讨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中诉权保障和诉讼裁判,以期为司法实践应用提供制度支持。

  • 标签: 不真正连带债务 法律适用 类型 诉讼对抗
  • 简介:“民事速裁”不同类型的设置与规定,是减少审判资源损耗,科学、合理、迅速、及时裁判决断案件的客观要求。我国现行立法有关“民事速裁”类型的设置不仅单一,内容也过于简陋。为此,对于“民事速裁”类型、特征与设置原理进行深入研究,进而加强“民事速裁”不同类型的立法设置,是应对与解决民事案件急剧上升的现实需要。

  • 标签: “民事速裁” 类型 特征 设置原理 立法完善
  • 简介:夫妻忠实义务条款在由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转化的过程中仅实现了其由国家立法机关介入的形式合理性,但实质层面的有效转化却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忠实协议不可单独诉讼"的司法解释而未达成。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夫妻忠实协议进行类型化分析,为完善法律对该类忠实协议的规制,首先应完善婚姻法关于违背忠实义务之行为的规范,进而允许无过错方可根据忠实协议单独提起诉讼,最后需明确的一项原则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忠实协议的效力仍应当被遵守。

  • 标签: 忠实义务 道德规范 法律规范 协议
  • 简介:在诉讼法学领域,类型化是最基本的研究方法之一,其目的在于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社会纠纷进行归类总结,从而为相应诉讼救济途径的设计或诉讼体系漏洞的弥补奠定社会实证基础。尽管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社会背景、诉讼体制迥然不同,甚至连公法救济的法律称谓都相去甚远,但是,如果站在功能主义的立场,人们就不难发现,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行政诉讼进行精细分类进而为权利遭到侵犯的民众提供完整而有效的法律保护,业已成为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共同的发展规律。鉴于我国当下行政诉讼非类型化和行政诉权保护不利的严酷现实,近年来,

  • 标签: 行政诉讼制度 类型化 社会纠纷 法律传统 诉讼法学 诉讼体系
  • 简介:《行政强制法》第51条明确了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负担的一般原则,但同时容许了例外。例外规定的基础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之拖车不得收费以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19条对防治森林病虫害的政策关照。以是否收取代履行费用为标准,代履行可以类型化为收费的代履行与免费的代履行。然而,两种“例外情形”中,前者并不正当,后者并不存在。类型的构建应以事物本质为基础,特征的取舍应与类型的整体图像“貌合”,且不能与事物本质“神离”。收费是代履行的本质特征,舍弃收费特征,与通过将当事人的作为义务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而威慑当事人自行履行的代履行本质悖离。免费的代履行是对代履行本质的一种误解。

  • 标签: 代履行 免费 类型 事物本质 特征
  • 简介:坟地在中国传统社会有着特殊的意义。清代法律十分注重对坟地的保护,并严格限制坟地和“红地”的流转。但在民间,涉坟土地的流转大量存在。相对于清律的规定,民间实践在涉坟土地的类型和流转原因方面采取的是“扩大主义”,即涉坟土地的类型及流转原因都超越了清律限定的范围,其缘由或可归因于清代人口迅速膨胀所致的人地关系紧张等社会问题。

  • 标签: 坟地 白地 红地 因贫卖地 讨送阴地 风水宝地
  • 简介:类型作为法学方法论能够弥补概念法学抽象涵摄方法的不足。将商行为作为类型而非法律行为那样的抽象概念,是因为商行为符合类型的一系列要求:商行为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性,将其作为类型能区分商与非商行为,还能肯认商行为的正当性,引导商行为的理性化;商行为的构成要素具有灵动性,它们丰富且具体,有时无须全部具备,商行为的边界也具有开放性;商行为的不同构成要素之间还具有维系性。将商行为作为类型,能实现其与民法法律行为制度的协同,并能实现商行为体系的逻辑自足。

  • 标签: 商行为 类型 法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