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诉讼法在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此,该法颁布时被认为“具有民主与法制建设道路上的里程碑的意义”①甚至被见为“一个旧的时代——人治时代的终结”,更是“一个新的时代——法治时代的开始”“。然而,该法颁布后几近十年的行政诉讼实践历程却并非如理想的那样,“民告官难”仍然是当前的现实。行政机关中出现形形色色干扰和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现象,使行政相对人“怕告官”、怕行政机关报复的局面难以改变;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也存在畏难情绪,认为行政官司“判决难”、“执法难”,。遇有对行政机关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后,便立即出现了一股行政诉讼热,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急剧增加,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行政诉讼也就成了律师业务的重要内容。但在该法施行10年后的今天,行政诉讼却显然处于低谷状态,一是由于具体行政行为者提高行政行为水平后少“有懈可击”,二是公民、法人依法规范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后极少“触网”,三是行政诉讼碑胜诉率低导致律师失去代理参与诉讼的兴趣。为了改变这种低谷状态,全方位地开拓律师业务,本文试对律师担任原告代理参与诉讼的优势及相关问题作些探讨。
简介:生态补偿包括国家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以保证政府提供土地资源生态产品的公共服务职能;亦包括对因公共利益(生态保护)的需要而受到损失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公正的补偿。土地资源生态补偿必须贯彻一种整体主义的生态补偿观。就我国现行的土地资源生态补偿立法和制度运作而言,其现实可行的模式只能是政府主导型。土地资源环境资源税收以生态受益者对国家所进行的环境经济行为机会成本进行补偿为征收标准;土地资源公益征收性质的生态补偿应当贯彻以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征收前为补偿标准,其补偿范围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并予以救济的维生上的财产性不利益和非财产性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