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编者提按:人体器官的捐献与移植不仅是实证法上,更重要的恐怕还是自然法上以及伦理、道德和文化上的问题.然而,尽管许多问题远未解决,但人体器官的捐献与移植早已经是操作中的事情了.因为,生命的渴望、需求和救助乃是可以超越实证法并且居于自然法首要的根本原则,也是天下众生最容易达成共识的普遍法则.当然,此外还有一个原因,即有生命的人对无生命的人那种不言自明的绝对支配力量.在我国,由于目前仍然缺少有关的国家立法,加上传统文化对于人体器官移植的内心排斥,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更是一个困扰非常,行之艰难的问题.事实上,如何规范人体器官的捐献与移植,究竟有哪些不可逾越的限制,具体如何来操作,这不仅是法律技术上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能够直接反映特定民族国家文化传统、文明发展水平以及法治程度的观念和制度问题.此处文章从我国社会现实出发,放眼于世界各国,对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一些基本原则作了概括与阐释,较为清楚和全面地反映了此中所涉的文化、伦理和制度定位.窃以为于当今我国有关立法之制定及已然操作之的实践个案均有启发借鉴之意义.因以荐之.
简介:目前,我国综合运输立法与多式联运立法尚未有序展开,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语境下,厘清二者的逻辑联系与明确二者在定位与内容层面的协调问题具有重要理论价值。综合运输法是综合运输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多式联运法是综合运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运输法与多式联运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同为综合运输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综合运输法与多式联运法的合理区分是我国综合运输立法过程中应加以考虑的问题。这种区分既要考虑综合运输与多式联运的关系,亦要考虑综合运输法与多式联运法在综合运输法规体系中的定位,由此确定综合运输法与多式联运法在综合运输法规体系中定位和内容上的协调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