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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律师工作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我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业务各有各的特点,律师在办理时应当了解其不同特点和注意事项,采用相应的处理方法,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标签: 律师工作 实务特点 注意事项
  • 简介:<正>惯窃是惯犯的一种.按照通常的解释,惯窃罪是指以盗窃为常业,或在相当长时期内一惯盗窃,以盗窃非法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腐化生活来源的犯罪.这种犯罪一般具有作案时间长、盗窃次数多、盗窃数额大等特点,比一般的盗窃罪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刑法分则对惯窃罪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但对于什么是惯窃罪,构成该罪应具备哪些要件,则法无明文.因而,在认定惯窃罪问题上,各地做法颇不一致,理论上也有分歧.概括起来,主要有

  • 标签: 社会危害性 惯窃 盗窃罪 盗窃行为 盗窃数额 作案时间
  • 简介:司法实务中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权益受法律保护,应认真研究其操作性,厘清保护对象、诉讼程序启动主体及方式,解决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交叉与衔接问题,划分学术研究与侵犯英烈人格利益及侮辱、诽谤的界限,慎重适用调解、和解并明确损害赔偿范围与标准,适时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

  • 标签: 英烈保护法实施 保护对象程序启动 责任界限 损害赔偿
  • 简介:破产原因是导致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文章对破产原因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分析,指出各国破产立法有关破产原因的规定模式,及我国破产法有关破产原因规定的理解,分析了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停止支付、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概念的含义与构成要件。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进一步完善破产原因的规定提出了立法建议对破产原因规定实施中如何与执行程序、清算程序相互衔接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 标签: 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 资不抵债 停止支付
  • 简介:<正>指纹是手指第一节皮肤乳突花纹的简称。指纹的同一认定是指为解决两枚指印是否同一人手指所留而进行的科学检验过程。现场指印不仅有助于推断作案时间、地点、人数、手段及过程等情况,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利用来进行人身同一认定,从而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证据。一、指纹的特定性是指纹同一认定的根据指纹具有极强的特定性。指纹的特定性,是指每个人各个手指的花纹结构和细节特征的总和是特定的,不与任何第二者相重复。父母及其子女之间,甚至孪生兄弟姐妹之间,尽管其相貌特征极相似,然而他们的指纹却绝不相同。长期以来,中外指纹学家曾经对不同人种、不同民族的指纹进行过大量的观察和研究,迄今为止从未发现两个完全相同的指纹。指纹的特定性是指纹所具有的特殊的本质属性,是指纹特定化的

  • 标签: 指纹特征 特定性 细节特征 认定 指印 手指
  • 简介:判断进入“前店后院”式场所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应当考查场所内部生活和经营区域是否相对分离和行为时是否属于营业期间;对于模糊期间场所的功能特征原则上应以“过渡期”前的状态为基础加以判断。入户抢劫的“户”不应限于被害人“户”,即使针对“户”中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抢劫也属于入户抢劫。入户抢劫包括主观评价因素在内,其内容包括对“人”的意思支配和对“户”的认识意识。

  • 标签: 入户抢劫 司法判断 刑法解释
  • 简介:减刑,是我国刑法条文规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立法中把减刑作为一种经常性的,适用范围较广的刑罚制度加以确立,并使其不断日臻完善,是我国刑法的特色之一。一减刑制度的产生在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里,也有依据犯罪人的身份关系,在量刑时或刑罚执行过程中予以减刑的规定。如:“以八辟的邦法”。①所谓“八辟”即“议亲之辟”、“议故之辟”、“议贤之辟”、“议能之辟”、“议功之辟”、“议遗之辟”、“议勤之辟”、“议宾之辟”。辟,就是法。在酉汉王朝时期既有“赎免”又有“上请”之规定。自曹魏起,我国始有“八议”之说,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以减罚刑。到了唐代

  • 标签: 减刑制度 人身危险性 社会危害性 刑罚执行制度 确有悔改 犯罪分子
  • 简介:<正>国家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项基本工作是不断完善破案和调查犯罪的方式方法。从提高这一工作的效率来讲,完善罪行调查和侦查(查明与犯罪有关的客体;犯罪人、犯罪工具和犯罪手段;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实施犯罪的环境因素)的方法是十分重要的。在查明要寻找的客体工作中,详细地进行科学研究的常常有以下三个

  • 标签: 客体 认定 犯罪手段 证明 搜查 侦查工作
  • 简介:<正>放弃继承,从本质上说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处分。由于这种继承权与个人所有权紧密阳联,因而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就丧失了其对应继承份额的遗产所有权。为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继承权,实践中对于放弃继承行为

  • 标签: 个人所有权 法定代理人 真实性 继承权 继承法 被继承人
  • 简介:一、教唆犯的性质问题就教唆犯理论而言,首要的是其性质问题。[1]正确认定其性质对于分析和研究教唆犯未完成形态具有前置性的决定意义。其实,教唆犯的性质,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何种地位以及其与实行犯关系的问题。对此,学界主要存在如下观点[2]:

  • 标签: 教唆犯未遂 二重性 未得逞
  • 简介:浅谈介绍贿赂罪的认定易健榕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都以简单罪状的形式表述在《刑法》第185条第3款中。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里对行贿罪进一步做出了如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

  • 标签: 介绍贿赂罪 行贿罪 谋取不正当利益 补充规定 从事公务 犯罪构成特征
  • 简介:<正>正确认定遗嘱的效力,对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很大。本文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谈点浅见。(一)精神病患者立的遗嘱是否一律无效。有的同志认为,立遗嘱应具有行为能力,而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能力受到了限制,因而所立遗嘱应一律视为无效。这种看法欠妥。当然,用遗嘱处分财产是一种法律行为,而具有行为能力又是实施这一法律行

  • 标签: 遗嘱人 效力 行为能力 全部无效 几个问题 继承权
  • 简介:合作建房,是一种为我国法律所允许的房地产开发形式。但我国立法相对滞后,尤其是对合作建房合同的效率问题,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缺乏可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文,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本文主要就合作建房合同的效率——生效和无效的认定,作一简略探讨。

  • 标签: 合作建房合同 合同效力 合同主体 房地产开发 经营资格
  • 简介:刑法分则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中出现多处“明知”,此处“明知”的含义有别于总则中故意犯罪规范中的“明知”。学界对“明知”、“确知”、“实知”与“应知”的含义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且难以辨析,致使在司法实务认定“明知”的标准不一,认定方法各异。文章从规范分析入手,结合语义分析方法,阐释“明知”的认定,首先应当以证据证明、发现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为主;其次完善刑事法规范,对“明知”认识程度进行分级,体系化“明知”认识内容,从而解决变更待证事实这一方式存在的诸多问题,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限制刑事推定的适用。

  • 标签: 明知 刑事推定 应知 变更待证事实
  • 简介:<正>对内外勾结挪用公款共犯的认定,常常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就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一、现行司法解释对认定挪用公款共犯的局限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

  • 标签: 挪用公款 共同犯罪人 通谋 挪用人 归个人使用 使用人
  • 简介:<正>刑法典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及其处罚。单位受賄罪与自然人犯受贿罪相比,涉及面广,案值巨大,危害后果严重,且查处起来难度较大,此次刑法典的规定对我们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单位受賄罪在

  • 标签: 单位受贿罪 司法认定 国有公司 刑法典 人民团体 承担刑事责任
  • 简介:作为确定亲子身份的途径之一,亲子鉴定的适用应秉持兼顾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子女受胎与出生等客观事实综合判断,必要时方可进一步借助亲子鉴定的结论。

  • 标签: 亲子身份 婚生推定 亲子鉴定
  • 简介:情势变更原则,就是传统民法理论上所称的可免责原则,它包含了不可抗力部分,但免责范围又比不可抗力更为广泛,更为灵活。从直观意义上说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又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若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时可允许变更或解除原

  • 标签: 情势变更原则 预售商品房 不可抗力 合同签订 房地产 双方当事人
  • 简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在具体工伤认定案件中,因为《条例》对“工作场所”的含义没有做出具体的解释,所以执法人员、劳动者和企业负责人容易产生争议。事实上,该问题的解决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即应该以劳动者利益优先保护原则作为出发点,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在总结有关法律规定和各种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工伤是“因工而伤”,凡是与劳动者的工作存在直接的或者间接的联系的处所都可界定为“工作场所”。

  • 标签: 工伤 工作场所 劳动者利益
  • 简介:“如实供述”作为自首成立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于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制度。一般自首中“如实供述”没有主观态度的要求,供述时间只能在一审判决前,供述的内容是“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中“如实供述”的特殊性在于供述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司法机关的范围应限于直接办案的司法机关,“其他罪行”宜界定为“不同罪行”。

  • 标签: 如实供述 一般自首 准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