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现有司法实践中针对垄断协议案件,多由反垄断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并施以行政处罚,甚少涉及对垄断协议本身的效力进行认定。而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只原则性地规定了垄断协议一般无效,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进行效力判定以及是否存在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分。限制竞争垄断协议因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产生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负外部性,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但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加以区分判定,允许纵向垄断协议部分有效并对相关主体进行救济,将此作为类似于行政查处中宽大处理的激励措施,更有利于垄断协议的揭露,遏制其他潜在的垄断行为。
简介:骗取贷款罪自首次颁布至今已过十年,司法实务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然而,实务界对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仍存在一定误解与适用上的偏差。对于骗取贷款罪的理解和适用必须立足于正确把握本罪的法益性质即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本罪的“欺骗手段”必须严格遵照实行行为的含义,与一般的民事欺诈有所区别,属于特别的刑事诈骗: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结果犯,欺骗行为必须造成银行或金融机构有重大损失。关于“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也必须以本罪法益范围为限。在行为人没有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时,比如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抵押或担保,且银行或金融机构得以实现相关物权以收回款项,则相应地可阻却骗取贷款罪的成立。另外,最高司法机关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本罪“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