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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宗教团体商法人不同于宗教团体的商业行为,而限定于事实存在的宗教团体出资组建的公司,该公司进行商事经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法人,而这显然是传统民法学说的目的财产难以概括的。宗教团体商法人具有先天的社会资本优势,能够更为有效和广泛地促成社会合作,但是世俗社会中的宗教团体商法人同样可能面临"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宗教理想与世俗规则并不矛盾,高尚的宗教理想能够提升商业的伦理属性,完善的世俗规则能够保障理想的具体实践。当代宗教团体商法人的考察应当从经验与规范两个层面切入,世俗国家则应从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两个层面实现宗教团体商法人的法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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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内容提要:日本《消费者合同法))2006年修改时引入了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其类型仅限于停止侵害之诉。消费者团体如欲享有停止请求权和取得诉讼主体资格,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法定的认定程序。与通常民事诉讼相比,此类诉讼具有诸多特别之处,且为促使消费者团体适当行使停止请求权,法律上规定了一系列的制约机制。日本立法在规定这一制度时的严谨性和细致性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 标签: 日本 消费者保护 团体诉讼 适格消费者团体 停止侵害之诉
  • 简介:<正>在中国共产党的影响、推动和组织下,广州国民政府于一九二六年七月一日发表《北伐宣言》,九日即正式誓师北伐。不到半年时间就打下了武汉。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国民政府于同年十二月由广州迁都武汉。武汉国民政府是国共合作的联合政府,是带有新民主主义色彩的政权。武汉政府是很重视法制建设的。虽然武汉政府仅存在了八个月,但在中国近现代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中许多有益的经验,对于我国当前加强法制建设有着借鉴作用。现将武汉国民政府法制建设的几个主要特点简要评介如下,以期引起大家探讨的兴趣。(一)重视立法工作,积极向有法可依的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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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团体诉讼制度已成为各国保护集团性利益和社会公益的重要诉讼形式。从其诉权的基础来看,团体有可能基于自身之实体权利、法定诉讼担当、任意诉讼担当或者诉讼信托而享有诉讼实施权并成为适格的当事人。团体基于何种根据提起诉讼,取决于纠纷的不同类型和各国的具体规定。

  • 标签: 团体诉讼 当事人适格 实体权利 法定诉讼担当 任意诉讼担当 诉讼信托
  • 简介:民政府时期,立法院作为最高立法机构一度接受提请者的法律解释请求,针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疑问,通过议决法律解释案的方式解释法律。但此种解答法律疑义方式的立法解释制度最终因与司法机关职掌法律解释的世界法制潮流相悖,与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制度界限不明、功能重叠,以及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窒碍而废止。历史证明,法律解释权不能为立法机关所垄断,独立的立法解释制度亦无存在之必要。当前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制度亟须在解释权的定位、配置及行使方式上进行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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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931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新《盐法》。在该法的制定前后,围绕其创制实施,各相关利益主体间展开了持久的争执与角逐,形成了范围广泛影响深刻的社会风波,学界对此事件的事实与价值重建和事件本身在法制史上的地位仍不相称。〔2〕本文将这一事件置于清末以来中国法制现代性转型背景下,通过对事件起因、演变发展过程中各社会势力间相互角逐又彼此依存的博弈的分析,揭示了这部法律夭折的深层缘由及过程的正功能,认为这是一场法律制定颁布势在必然、悬置新法别无选择、法律夭折却影响深刻的事件,为展示中国社会构建现代性法制的努力与艰辛提供了又一个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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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旬阳县民政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关注民生,从减灾安居工程入手,在提高农村贫困户住房质量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他们的主要做法是: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带队,组织民政、财政、国土、林业、城建、计划、扶贫等部门负责同志,走村入户对住在茅屋、危房里特困户生活情况进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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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地方组织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不一致,其效力位阶可以根据《立法法》得以确定。从宪法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在我国现行宪法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规定中,环境保护事项应在该宪法规范的射程之内。有关立法事实也为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因此,在现行法体系中,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具有环境保护职权。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有效行使,还面临很多体制障碍,需要构建和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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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引论民国肇始,孙中山先生于1912年3月2日即公布《禁烟令》,申明政府厉行禁烟的态度。由于晚清乃至民国社会深受烟毒所害,相应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延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烟毒泛滥的局面不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愈加失控D(1]此时国内上下均对禁烟禁毒有着较为一致的认识,一些民间团体更是在此时极力推动"禁烟拒毒"运动,形成了颇为强大的社会舆论。[2]南京国民政府在此背景之下也积极进行禁烟禁毒立法,逐步施行断禁政策,虽后世学者褒贬不一,但在这一阶段确实产生了诸多重要的立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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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1932年10月的南京城,阵阵西风给这个六朝古都带来了一片萧瑟和凄凉。刚刚经历过“九一八”与“一二八”事变的南京国民党政府犹如汪洋大海中的一条破船,处在风雨飘摇中。党国要人们对外既要应付日本咄咄迫人的进逼,对内又要调兵遣将镇压各革命根据地的红军,开支庞大,政府财政入不敷出,就在这十分窘迫的时候,山东省政府主席韩复榘向国民党中央报告了一个动人心魄的大喜讯:山东黄县有一个叫梁作友的巨富,上书声称愿把他自己六、七千万元财富的一半捐献给中央政府,用于“抗日剿匪”、救济难民、兴修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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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6条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制作的“调解书自送达之岛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第21条规定,“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15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明确赋予基层人民政府制作的调解书和处理决定书有一定的行政执行效力,但《办法》未对基层人民政府如何执行作出具体规定。这里,我们试对调解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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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10年,甘泉县民政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突出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主题,全县民政事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的良好态势。在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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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金融“资金之用于农业者,即谓之农业金融”。农业金融制度对于农业经济之发展至关重要,正如孙中山所言,中国“东南是收获,不见其丰,西北之荒芜,一如其故,此无他,无特别金融机关以为之融通资本故耳。”近代农业金融制度发迹于西方,我国从清末开始仿行西制,历经北京政府,在南京政府时期出现了较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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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民政府时期的司法院虽然在名义上是“最高司法机关”,但并不直接行使审判权,而是通过法令统一解释和判例变更制度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1936年的“五五宪草”一方面效仿美国的司法释宪模式,将宪法解释权赋予司法院,另一方面却预留了维持司法院体制的空间,并对宪法解释权的启动做了限制性规定。虽然最高法院和司法院的法令统一解释中有一些援引宪法性文件、认定行政命令违宪无效的宪法解释案例,但其宪法保障功能基本上仍处于休眠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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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打造强势民政,服务弱势群体”,这是近年来民政人常讲的一句话。但强势民政如何打造,民政地位如何提高?不仅仅是出台几项利民政策、增加几亿惠民资金,关键还在于党和政府的惠民爱民举措在基层能否落到实处。民政工作的对象在基层,根基在基层,实效体现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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