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在于:缓解居民住房的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①而房屋租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切入点和重要环节,它对于促进我国房改进程以及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只就我国房屋租赁中的几个法律问题,略作阐述。一、再认识“出租人”房屋租赁是房地产交易的形式之一,可以视为有期限的房屋使用权、占有权和收益权的买卖关系。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将其定义为:“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该定义对出租人做了限定,恰如许多教科书中的解释,即“
简介:以邓小平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进人了改革开放的新阶段。与此相适应,民主与法制建设也进入了新阶段。在新阶段中,政法工作和法制建设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和取得共识的重大课题。为此,本刊特约发表两篇专论,一是余烈同志的《政法工作转变观念刍议》,一是江平同志的《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考》。这两篇专论,都以历史发展的眼光和开阔的思路,针对政法界长期以来的思维惯性,前者提出了政法工作8个方面的观念转变问题;后者提出了使经济与法制同步发展的5个方面的基本理论观点与关系问题。实现这些观念的转变,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关系,必将促进我国政法工作和经济法制建设迈上新台阶,出现新的局面。本刊特以这两篇文章作为新年开篇要论,呈献于读者面前,以供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