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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御史大夫是西汉最高监察机构,但其建制也是一步步发展起来的。从《二年律令·秩律》看,汉初还未见御史中丞。御史中丞的设置应当在吕后二年之后,景帝中元三年之前。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之副,西汉末御史大夫转官为大司空,御史中丞为汉中央的最高监察机构。御史中丞秩级不高,因其是内官,享有的礼仪却是很高的。西汉自武帝元狩五年起逐渐发展形成多元的监察体制,御史中丞、隶校尉、丞相直同为监察机构,虽然监察侧重点不同,但三职官皆“无所不监”,因此在现实中,互相纠弹,争权不止。直在东汉一度被取消,汉末恢复。北朝的直转变职能,成为审判机构的属官。隶校尉东晋时转为地方官。自此,汉朝的多元化监察体系又恢复为一元监察体制。

  • 标签: 御史中丞 司隶校尉 丞相司直 监察 职掌
  • 简介:<正>司法改革尚未实质运转"没什么人能做到比较超脱。"上海80后法官林菀谈论法官圈同事、朋友的心态时这么说。林菀工作的基层法院在上海市郊区,辖区内案件以民商事案件为主,刑事、行政案件和知识产权、金融类案件较少。尽管案件受理量不如浦东等发达区域多,他们仍要"开足马力"干才能

  • 标签: 行政案件 案件受理 基层法院 人能 主审法官 独立审判权
  • 简介:内国仲裁理论旨在摆脱任何特定国家(包括仲裁地图)国内程序法控制或支配,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中引人注目的新动向。本文在阐述内国仲裁理论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和各国学者对之予以的支持与反对两方面论争的基础上,就内国仲裁理论的基本属性、合理内核进行了相应探讨。

  • 标签: 非内国仲裁理论 国际商事仲裁 基本属性 立法 仲裁地
  • 简介:本文旨在探究古代中国专职法的起源。所谓专职法,就是在统一的王权体系之内专门执掌刑事审判职责的机构或职员。他们不是独立的司法机关或职官,仅仅作为从中央地方各级政治长官在审判事务方面的专门助手或僚属。从中央而言,这样的专职法先后有“李”、“理”、“士”、“士师”、“大理”、“司寇”、“廷尉”、“刑部”等。本文对这些专司审判的机构或职官的起源做了详细的考察。进而以考察结果进一步说明:司法是国政一部分、君主近臣执掌真正司法、兵刑合一、程序化等四者是中国传统司法的四大主要特征。

  • 标签: 专职法司 大理 司寇 廷尉
  • 简介:财产上损害与合同责任●韩世远一、引言损害赔偿法上所谓的损害可分为财产上损害与财产上损害,也有人称为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财产上损害是指于赔偿权利人财产上所发生的损害,凡一切财产上不利的变动均属之,它不但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亦包括财产的消极不增加在内...

  • 标签: 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法 侵权行为法 非财产损害 合同责任 债务不履行
  • 简介:在我国,讼程序以特别程序的形式附设于民事诉讼法内,其功能也被限于法律事实的确认,由此造成大量非讼事件以诉讼方式解决。这种状况的形成与立法及司法上对司法权的诸多片面认识有关。随着民事司法改革深化及民商事实体法的完善,有必要重构讼程序,使民事纠纷解决程序与预防程序趋于协调,并且满足民事程序审理对象日趋多样化及程序主体不同的价值需求。

  • 标签: 民事诉讼 非讼程序 非讼事件
  • 简介:实施安乐死在我国仍构成犯罪,实际生活中人们需要安乐死制度。有国家法律已回应对安乐死的需求。本文认为,实施安乐死不构成犯罪,应当对安乐死犯罪化。安乐死罪化的途径包括事实上的犯罪化和法律上的犯罪化。事实上的犯罪化包括由法院颁发许可令、民政部门等政府部门事后对个别安乐死事实的认可、终止刑事追诉程序和不予定罪等;法律上的犯罪化则是制定安乐死法律,规定安乐死实施的严格程序,使得人们有尊严的生也有尊严地死。

  • 标签: 安乐死 安乐死立法 安乐死非罪化
  • 简介:诉讼事件讼化,发挥讼程序简易、迅速、灵活的特点,可以节省劳力、时间及费用,且法官职权介入较深,有助于公益之维护,能满足人们对解决现代类型纠纷的程序要求.诉讼事件讼化的研究在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已越来越受到关注.

  • 标签: 非讼化 原因 界限
  • 简介:非讼事件与诉讼案件确实难以区分,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研究。[1]我们不能给予同时性这概念以任何绝对的意义;两个事件,从一个坐标系看来是同时的,而从另一个相对于这个坐标运动着的坐标系来看,它们就不能再被认为是同时的事件了。[2]

  • 标签: 诉讼案件 坐标系 事件
  • 简介:遗后"时代的到来为传承人提出新的要求,其需要找准自己的价值定位,"去功利化"是传承人应当秉承的根本理念。传承人以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所起作用为基准,划分为代表性传承人与一般性传承人,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二者合力作用的发挥。传承人退出机制的合理设计,确保能够充分调动传承人的热情。

  • 标签: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 定位
  • 简介:法律推理不仅是法律逻辑研究的核心概念,而且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本文从概念上把法律推理区分为法理层面和逻辑层面,分析了法律逻辑学家困惑的根源所在,认为“实质法律推理”概念的提出并没有给形式法律推理之不足提供一个逻辑上的补缺,进而提出了单调推理是法律推理逻辑基础的思想。最后,我们得出结论:只要引入形式逻辑理论,就能比较令人满意地解决目前法律逻辑学家的困惑以及法学家们的质疑。

  • 标签: 法律推理 法律逻辑 法理学 非单调逻辑 非形式通辑
  • 简介:<正>一、国际税收中居民和居民划分的重要性及其研究的意义自从税收制度产生以来,纳税义务人一直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它始终存国际税收中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和作用,特别是国际经济的迅速发展,对达一基本要素的研究,显得更加重耍。这个问题,不但各国税务主管当局十分重视,纳税人本身也十分关切。

  • 标签: 国际税收惯例 非居民 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 本国税收 税收管辖权
  • 简介:利益相关者是舆情事件分析中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在涉警舆情分析尤其是涉警舆情危机事件的处置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分析利益相关者角色入手,对其价值进行了理性地辨析,进而分析其产生的深层原因,并提出了涉警舆情危机事件中对利益相关者的导控措施。提出应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思维去探寻对策,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实现涉警舆情事件中的警民和谐。

  • 标签: 涉警舆情 非利益相关者 导控
  • 简介:一、监禁刑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内容及途径监禁刑刑罚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决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狱等监管场所以外执行刑罚的法律监督。198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发了《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至今唯一的对监禁刑刑罚执行及监督的司法解释。

  • 标签: 非法禁刑 刑罚执行 法律监督
  • 简介:讼程序是审理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具有监护、确认、许可、证明及预防纠纷的功能。然而,讼程序在我国的现状是,立法逻辑不严谨、案件范围过于狭窄、与诉讼程序的转换机制不健全以及利用率低,不能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单行的讼程序法符合程序设置的发展规律,并有利于构建科学的立法体例和扩充讼程序的容量及篇幅。建议单行法应扩大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体系结构采用“总一分”形式,还要特别考虑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换机制、讼程序的救济机制等问题。

  • 标签: 非讼案件 非讼程序 诉讼程序 单独立法
  • 简介:理院长在学院1995年学术会议上的讲话1995年12月20日编者按:1995年12月20日,我院召开了“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1995年学术会议”。这是近几年来我院首次由全院教职工参加的学术研讨活动。此次活动中,评选出了一批较高水平的优秀论文。本刊...

  • 标签: 学术会议 科研学术 开展学术活动 教职工 管理水平 论文作者
  • 简介:内国仲裁裁决”是1958年《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中规定的涵盖于《纽约公约》适用范围的一类裁决。由于《纽约公约》自身并未对该类裁决的性质及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长期以来,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关于“内国仲裁裁决”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和《纽约公约》的具体规定出发,厘清了将此类裁决认定为“内国裁决”的合理性,以及对其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理论依据。但是,单纯的学理建议并不能解决我国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只有法律制度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才能使“内国裁决”在我国的认定和执行真正走向清晰化。

  • 标签: 《纽约公约》 仲裁裁决国籍 非内国仲裁裁决 无国籍裁决
  • 简介:诉讼事件讼化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处理争讼事件时采用职权探知主义、书面主义、不公开主义、简易主义等讼法理,以达到裁判简速、合目的和展望性之宗旨所为之活动。程序法理的交错适用为诉讼事件讼化提供了可能。讼化并非完全抛弃程序保障的要求,它是在尊重当事人宪法上的程序基本权的界限内进行。但应当承认,因民事事件类型的差异,在具体个案中非讼化的标准也必然是富有弹性的。

  • 标签: 非讼化 含义 界限 标准
  • 简介:违约行为本身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害,不应该纳入违约责任予以赔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不法行为一方面构成违约行为,同时又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绝对权)时,原则上既不能纳入违约责任也不能纳入侵权责任予以赔偿.但当该财产具有人格利益,例外的应该纳入侵权责任予以赔偿.

  • 标签: 违约行为 非财产损害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 简介:无论在刑法理论中还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化与犯罪化是相互依存,相互印证的概念,两者都属于刑法运行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单纯地强调犯罪化或是非犯罪化都有片面之虞,是对这两个概念内在价值意义的不全面理解。犯罪化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在于它体现了刑事法治的内涵构造;犯罪化则对构建刑事和谐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 标签: 犯罪化 非犯罪化 刑事法治 刑事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