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1993年我国新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22条又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司法机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力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商业贿赂罪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商业贿赂罪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帐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表现在:
简介:<正>我们应对改革开放以来建立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的贪污贿赂犯罪应用预测加以重视,组织力量对其犯罪原因、特点、趋势进行比较系统的科学预测。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贪污贿赂犯罪的升降趋势与流向规律的预测,必须把其置于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法制、社会风气以及人们的道德文明水准这样一个大环境中加以考察。研究社会与经济发展引起的各种变革、变化同犯罪之间的联系,滋生和诱发贪污贿赂的各种原因、条件,对我国社会控制贪污贿赂犯罪能力作出正确判断,对犯罪率、犯罪趋势作出基本估计,并把地域性(县、地区)犯罪放在宏观的全社会背景下研究,找出其区域内犯罪特点,推断犯罪趋势、犯罪率,使预测结果符合当地的经济结构和实际情况。
简介:规行刑法分则部分第八章将“贪污贿赂罪”独立为一章.共有15个条文,包括13个罪名,这次刑法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对旧的贪污贿赂罪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同时对以单位为主体和对象的贿赂犯罪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妾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过去以贪污罪论处,现在明确规定以独立的罪名即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以上规定,为惩贪肃廉、打击腐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刑法在反贪污贿赂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高。一在刑法中设立专章是反贪污贿赂立法的一种合理模式将贪污贿赂罪作为独立一章,在中外刑事立法中都有例可鉴,也符合我国的历史
简介:近年来,贿赂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屡禁不止。本文拟从当前我国贿赂犯罪呈现的一些新特点出发,就如何遏制该类犯罪做一初步探讨。一当前行随、受贿犯罪的新特点1.案件数量上升,大要案增多。根据不同省、市、区的统计资料表明:贿赂案件数量呈急剧上升趋势。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1990年侦查贿赂案件18起,1991年上升至31起,上升率为58%①。在所查处的贿赂案件中,震惊全国的大案时有发生,1991年全国检察机关侦破的贪污、贿赂案件,10万元以上的有447件,其中50万元以上的有35件②。近年来,数额高达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大案也屡见不鲜。如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原处长王建业共受贿450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