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5年《行政诉讼法》迎来了立法近三十年来的第一次修订。围绕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两审程序、与复议的衔接、救济方式及应否设立行政法院等诸多问题,学界与实务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立法寄予厚望。立法机关吸收了部分提议,着力于解决"立案难,受理难,判决难"等突出问题,尤其在立案程序等问题上做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此外,在探索异地管辖、跨区域法院等专门法院的问题上也预留了空间。新法实施一年以来,案件受理量大幅增长。但囿于诸多因素的局限,修法仍保守,在诸多问题上并未清晰彻底的做出回应。本期所组的四篇稿件,所涉及的多是这类悬而未决的话题: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何为"利害关系"及其构成要素亟待进一步探讨;在临时救济机制上,"先予执行"机制仍有待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作为平行的两种救济制度,其制度设计的区分度与衔接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明晰化;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新规定,是否经得起理论上的拷问以及为实践所接纳,仍有待于验证。修法一年以来,我们可以感受到行政诉讼制度在整体上的向好发展,但深究之下仍留下了不少遗憾。制度的变迁与新法实施的经验,必然会引发对基本理论展开新的探讨,而对域外制度的研究则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观察视角。
简介:立宪技术的完善是我国现行宪法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而立宪技术的完善又涉及多方面的问题。我国宪法的频繁修改固然与许多因素有关,但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立宪技术的不完善。这种不完善集中表现在立宪目标、立宪导向、立宪语言,以及立宪附带技术等方面。从我国实际情况而言.立宪技术的完善应当着眼于明确立宪目标和任务,协调政治任务与宪政目标之间的关系;对于涉及宪法根本性的问题应作具体规定,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完善立宪附带技术,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以及正确处理好政策与立宪的关系,实现政策指导与制度完善的有机结合等方面,并通过立宪技术的完善,使我国宪法不断完善。
简介:目前我们党和国家虽然认识到市场经济需要法治,但完全依靠法律调整的观念却没有树立起来,从而导致法制建设中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却被忽视或进展缓慢。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强调中国特色,但以市场机制调节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为主要方式这一点与世界各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一致的,而纵观世界以市场经济体制为模式的国家,其成功的经验无一不是以法律作为主要调整手段来规范经济运行的。所以本文认为我们党、国家和人民在树立经济观念的同时也应树立法治经济的观念。然而,即使我们树立了法治经济的观念,如果没有科学的立法内容来规范,也是难以顺利进行的。所以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健全与完善法律体系,是我国市场经济得以健康顺利地向前发展的首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