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贸总协定(英文缩写GATT,下称GATT)于1947年产生之前.关于政府补贴影响自由贸易的争论已经出现。1947年GATT文本就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作了非常原则的规定。这些规则于1955年被修订,后又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守则》(下称《守则》)中得到解释和发展。GATT跨越了约半个世纪的风雨,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英文缩写WTO,下你WTO)后,作为WYO体制下货物贸易多边协议之一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下称《协议》).在持续的争论中将补贴问题的国际法规则推进了一大步。补贴问题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它涉及十分敏感的政府行为,更在于它具有推行重要的国家政策目标和可能对贸易带来有害
简介:市场价格基准是判定政府购销行为是否存在补贴利益的标准,从怎样的市场中、选择谁的价格,是其中的关键问题。从微观层面而言,基准价格的定价主体,必须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其行为目的,基准价格不应存在任何有悖于"经济人假设"的事实。政府价格与关联交易中的私人价格都不宜作为基准价格,但国有企业价格原则上应纳入基准价格的备选范围。从宏观角度来看,基准市场的竞争秩序,既不能被政府干预所扭曲,也不能受私人垄断或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抑制。若个案中不能找到符合上述两方面标准的市场价格基准,调查机关可以通过分析政府购销定价的商业合理性,来判定其行为是否存在补贴利益。
简介: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国家。关贸总协议成立之前,美国的反补贴法是具有代表性的反补贴法律规范。伴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美国反补贴法也在进一步完善,不仅增加了“国内产业损害”的实质性要求,还修订了征收反补贴税和启动司法审查的具体程序,规定了行政当局初裁和终裁的期限,赋予国内生产商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反补贴法还授权总统就补贴协议与外国进行谈判。然而长期以来,美国反补贴法在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这一问题上却一直语焉不详,这与同出一辙的反倾销法形成鲜明对比。2012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反补贴税法案》(4105法案),明确了反补贴法既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也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在美国反补贴立法史上具有分水岭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