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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国内学界长期以资本信用及资产信用为范畴,对公司信用进行探讨。这种仅仅从狭义角度界定公司信用的分析框架存在很大局限,限制了研究者的视野。实际上,公司信用是一种综合性的现象,与多种因素相关。当代企业理论表明,公司本身是制约机会主义的制度性工具,公司信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司法规范效应的体现,主要依赖于公司治理中法律管制与自治之间的平衡。

  • 标签: 公司 公司信用 资本信用 资产信用
  • 简介:<正>张之,字季,汉南阳郡(今河南南阳境内)堵阳(今河南台城县东)人。以资财五百万得拜为骑郎,事汉文帝,十年不得升迁,默默无闻,无所知名。后来,拜为公车令,由于执法不阿,拜为廷尉,是西汉有名的法官。执法不阿汉《宫卫令》规定:“诸出入殿门,公车司马门皆下,不如令,罚金四两。一一天,太子与梁王共车入朝,至公车司马门不下车。张之追止太子和梁王,不准人殿门,并以“不下公门不敬”罪,进行弹劾,奏报文帝。文帝母亲薄太后听到后责问汉文帝,文帝免冠认错说:“教儿子不谨”。薄太后使使者明诏赦免太子和梁

  • 标签: 汉文帝 廷尉 执法 河南南阳 中郎将 太后
  • 简介:刑事裁程序证明标准在规范和实践中出现分离,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裁证明标准实质上低于规范中的证明标准。这种分离与庭审虚化带来的证明方法不足、公诉证明标准的扩张适用以及不当的司法改革政绩追求有关。刑事裁程序证明标准的降低具有不可避免性。设置分层次的刑事裁证明标准,对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证明须达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他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证明达至"大致的心证"即可。

  • 标签: 刑事速裁程序 证明标准 庭审虚化
  • 简介:“民事裁”不同类型的设置与规定,是减少审判资源损耗,科学、合理、迅速、及时裁判决断案件的客观要求。我国现行立法有关“民事裁”类型的设置不仅单一,内容也过于简陋。为此,对于“民事裁”类型、特征与设置原理进行深入研究,进而加强“民事裁”不同类型的立法设置,是应对与解决民事案件急剧上升的现实需要。

  • 标签: “民事速裁” 类型 特征 设置原理 立法完善
  • 简介:重整计划强裁规则(《企业破产法》第87条)是引导当事人有效谈判行为的重要制度,但这一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被“滥用”。强裁规则的滥用与该规则的定位偏差和功能误读有关。本文力图重强裁规则的功能,认为其不仅仅是法官裁判的规则,更是通过对当事入充分谈判结果的模拟,引导当事人的谈判行为,并化解囚徒困境的规则。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强裁规则应当具有动态和静态二元功能。动态功能在于作为破解当事人谈判僵局的最后手段。强裁规则本身包含的一系列最低期望收益规则起到引导当事人谈判行为并形成合理预期的静态功能。本文在对强裁规则应有功能重的基础上对强裁规则的中国文本提出重塑的建议,并讨论其和重整制度其他条款的协调问题。

  • 标签: 重整计划 强裁规则 充分谈判模拟 最低期望收益规则 期权效应
  • 简介: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必经路径,对于弭除宪法问题上的分歧和争议等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虽然宪法与政治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宪法解释无法做到“除政治化”,但宪法解释所具有的法释义学性质使其受法解释规则和法学方法论的约束,在具备完备的宪机制条件下,仍能够发挥其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对我国宪法实施的反思应实现从观念反思到实践反思的转变,其关键在于宪法解释作用的展开,在这方面,国外通过解释实施宪法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镜鉴。结合我国转型期的实际,构建复合型宪机制是发挥宪法解释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的前提条件。

  • 标签: 宪法解释 宪法实施 作用 释宪机制
  • 简介:2014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立法机关首次采取"自下而上"的制度生成模式,以保证实现公平正义为前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节约司法成本。但两年的实践工作也暴露出适用范围狭窄、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不完善、程序运行不畅的问题。裁程序的制度设计还应当从经验转向理性,以证据标准代之罪名标准,构建以审判为中心下的审前中心程序,建立以认罪真实性与量刑规范化的公式关系,在此基础上实行一审终审制。惟其如此,裁程序才具有生命力与独立性。

  • 标签: 速裁程序 证据标准 审前中心 一审终审
  • 简介:从我国近二十年来社会发展的状况和司法实践的需求来看,"普通———简易"的一审诉讼程序类型已经越来越凸显其粗陋之处。近年来,急速膨胀的司法需求迫使人民法院纷纷展开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的探索,小额裁的探索便是其中一种。小额裁的本质要求是在兼顾公平正义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小额裁的设计必须把握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平衡。

  • 标签: 速裁 试点 小额速裁程序
  • 简介:小额裁程序制度已经突破传统诉讼程序设置的基本原理与框架,在法律定位上,该程序应当是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独立并存的审判程序。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相适应、效率与公正价值的衡平、诉讼合意与能动司法的协调是该程序的理论基础。我国小额裁程序制度的完善应当在依据其基本法理、反思各地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实现从体例结构到内容的改进。

  • 标签: 小额速裁 简易程序 法院
  • 简介: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法系“将法律具体化”这个宽泛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多数法律争议中,法官援引法条处理案件,因此必须解释相关条款之意义。

  • 标签: 法律体系 公共利益 法律争议 案件 法条 法官
  • 简介: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欠缺法律专业背景,导致实践中出现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在新一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方案中,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对陪审员不再具有意义。恰恰相反,在个案审理中正确认定事实是建立在陪审员能正确理解法律的基础之上的。因而,法官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法律指示是必然的制度选择。法官法应有必要的限度,以确保陪审员独立、自由判断的审判地位;对法官不当行使法权之行为,应给予程序关系人必要的救济。

  • 标签: 法官指示 运行原理 指示限度 程序保障
  • 简介: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加快民事裁判的速度,法国在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上采用了"分散性简易与裁程序性规定"和"集中性‘紧急审理裁定’程序规定"并行的立法体例及其法律规定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产生,不仅与其历史传统、现实需要和司法习惯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与有关的理论思想也存在直接的关系。深入研究法国民事裁程序制度的立法模式及其规定,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裁程序制度的设置与完善很有借鉴意义。

  • 标签: 法国民事速裁 制度设置 基本特征 理论思想
  • 简介: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区域行政规划逐渐兴起,同时也面临着合法性的质疑。从行政与法律的关系来看,在法律保留原则之下,区域行政规划必须具有组织法上的明确授权,但并不必然要求具备行为法上的依据。从中央与地方关系来看,在现行宪政体制之下,区域上级政府统一编制实施区域行政规划具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和宪政基础;同时基于纵向行政分权和地方政府自主性,区域地方政府间自主联合编制实施区域规划也具有相应作用空间。

  • 标签: 区域经济一体化 区域行政规划 法律保留原则
  • 简介:宋代社会,契约文书伴随着土地私有制的深化及土地权利的分离,广泛地应用于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与此同时,“干照”作为“田宅诉讼”中各类契约文书的通称,也因其具有示信、客观真实的证据作用而成为宋代司法判词的常用语。“干照”是宋代社会及司法活动中的固有词汇,它真实地反映着唐宋的社会变革,把它作为一个有意义的语言符号置于宋代社会结构的网络中,其背后反映的是宋代司法结构的变化与司法传统的转型。

  • 标签: 干照 田宅诉讼 契约文书 司法传统
  • 简介:“指导案例1号”从“跳单”这一焦点问题切入居间实务,对于推动民法学研究面向生活,直面薄弱环节,具有典型意义。或因学说准备不足,本案处理结果仍停留于直观的价值判断,混淆了主题,回避了严密的论证,个案处理说服力不足,指导性价值也难以发挥。应探询“跳单”现象的深层法理,藉此检验直观层面衡量结果的正误,并在每一个论证环节,赋予伸缩弹性,测度本案的“指导性”作用。本文还在居间独家委托和多人居间报酬请求权方面,为居间法体系建构做好铺垫。

  • 标签: 指导案例1号 居间合同 跳单 报酬请求权
  • 简介:<正>神话思维作为先民的集体无意识,对一个民族文化心理的形成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它是后世该民族文化心理发展的“基因”。这种既深且巨的影响,往往也会在社会制度层面保留下明显的痕迹。本文的主要旨趣,就是试图根据流传至今的反映先民法律文化心理的文字符号及其他传说资料,破译与揭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中的若干问题,以祈方家教正。

  • 标签: 中国古代 神话思维 法律起源 若干问题 “法” “正义”
  • 简介:随着农业税免征,农村子弟上学免交学杂费等一系列利好消息的出台。过去哪些撂荒、抛荒外出打工者纷纷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可当初撂荒的田地在二轮承包中已由别人承包经营,并依法获得30年的土地承包权。但一些人认为当初二轮承包没有经过2/3村民讨论,村、组当初与承包经营的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如果法院处理不当,确认合同无效,就会直接侵害二轮承包中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这又可能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

  • 标签: 二轮土地承包 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农民 土地承包经营权 常州市
  • 简介:风险负担乃对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事由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责任分配的制度,以不适用违约责任为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对风险负担规则所理解的“交付主义”模式与“所有权主义”模式均存在一定缺陷,我国《合同法》第142条所确立的风险负担规则应解释为“准所有权主义”模式,即“交付”指“转移所有权或以转移所有权为最终目的转移占有”,且在“交付”本身并不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下,买受人承担风险的前提在于其所有权转移的债权请求权在法律上尚可实现。

  • 标签: 买卖合同 风险负担 准所有权主义 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