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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根据权利义务相互对等之原则,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须负担遗产债务的清偿。基于限定继承之立法目的,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应对遗产债务范围做出合理界定,即遗产债务只能是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或其他依法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清偿责任的债务,具体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因生活需要、生产经营、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遗赠扶养协议以及其他原因等所负债务。继承人应在其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对这些债务负担清偿义务。

  • 标签: 继承 继承人 被继承人 遗产债务
  • 简介:一、案情及观点争议(一)案情简介赵某与钱某于1975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赵甲、赵乙。赵甲于2006年5月结婚,赵乙于2007年1月结婚,赵某、钱某的父母早已去世。钱某于1997年去世后,赵某一直未再婚。2006年9月赵某也因病去世,其名下有坐落于某小区楼房一套,该房产是赵某于2000年10月购买商品房所得,生前赵某并未立遗嘱对该房产进行处分,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赵某的法定继承人赵甲、赵乙来公证机构要求继承赵某的遗产并对遗产进行分割。

  • 标签: 分割协议 继承权 夫妻共有
  • 简介:在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现和近年扩大内需的强烈驱动下,遗产税的出台成为日益紧迫的问题。但遗产税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仅是完善税制的问题,也是完备法制本身的问题。遗产税的顺利开征最首要解决的是配套制度的建设问题,没有相关金融制度、个人财产监控制度、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将不利于遗产税的开征。

  • 标签: 遗产税 配套制度 金融 个人财产监控 中国
  • 简介:<正>章广德和冯玉珍婚后多年无子,经夫妇商量,并征得其堂兄嫂同意,将出生三个月的堂侄章富根收为养子。一九七○年,冯去世。当时家有房屋六间。七二年,章续娶季彦,时养子十五岁,一家三口因琐事经常发生纠纷。七六年五月的一天,章富根又因小事和养父争吵,继母季彦为避免矛盾尖锐化,把章富根送往四伯父家暂住。第二夭,章富根从四伯父家跑回生父家和生父一起生活,并到生父所属生产队参加劳动。年终分配时,章富根从劳动所得中拿出一百元钱给养父。七七年一月,章富根从生父家应征入伍,军属待遇由其生父享受。七九年,回家探亲也住在生父家。仅

  • 标签: 养子 遗产 收养关系 婚后 遗嘱继承 纠纷
  • 简介:程锡如不应取得抚养人的遗产马培良孙昌兴案情简介:本世纪初,贾卓群随其父从江西到黄山屯溪经营“振泰瓷店”,在黎阳街28号和30号置办了两处产业。这期间,贾卓群娶妻程月仙,于1910年生下长子贾佩文。次子出生后不久,程月仙的胞弟程礼祯病亡。程氏征得丈夫同...

  • 标签: 意思表示 养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关系 滁州师范专科学校 承前 启后
  • 简介:从法律定性上看,水下文化遗产不是无主物,也不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而是沉没物,原则上归其沉没时的物主所有。当然,对按照一定的程序不能辨明物主的水下文化遗产,除文物和公共财产外,自其沉没时视为无主,适用先占制度。《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已经作了公平合理的规定,我国有必要参加该公约。在相关的国际打捞案件中,我国完全可以根据国际法坚决地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 标签: 国际水下文化遗产 无主物 沉没物 文物保护 法律归属 属地管辖权
  • 简介: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对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了较大的冲击,我国许多民间文化艺术形式正面临着割裂消失、甚至被异化的危险境地;中国传统的口头、形体和其他种类的艺术形式,譬如刺绣、印染、剪纸、雕刻、中医药、针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和保护都面临困境。我国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应当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执法机制.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水平。

  • 标签: 非物质文化遗产 知识产权 执法机制
  • 简介:有限合伙人针对其持有的私募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份额,享有合伙份额权,这类似于公司股东针对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股权。该合伙份额权是一项重要的个人财产权,具有物权属性,可以准用物权规则。有限合伙人基于该合伙份额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体现了对投资者退出权利的保护和合伙份额交换价值的充分利用。现代金融组织体对传统物权理论提出了挑战,传统物权理论和规则同时对现代金融现象进行解释和回应。

  • 标签: 私募有限合伙基金 合伙份额权 物权属性
  • 简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现代文化创新的源泉。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为我国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前我国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中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在保护时应确立提高文化自觉、增强文化自信的指导思想,遵循活态保护、以人为本的保护原则,以加强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

  • 标签: 非物质文化遗产 行政保护 天津时调
  • 简介:马尔库斯皇帝在169-180年之间针对一个奴隶的信访发布的一个敕答中创立了为保全自由而判给遗产的制度。该制度基于斯多亚的泛平等哲学确立,在基督教皇帝优士丁尼手里得到了极大发展。它体现了罗马法中的有利于自由权原则,强调自由权高于经济利益,体现了罗马法的人权观念。后人对该制度的众多研究,聚焦于敕答的接受人是奴隶、解放自由人还是遗嘱人的朋友的问题,并竭力排除此等接受人是奴隶的可能,以维持奴隶只能是主人获得财产的工具这一命题的绝对性。但这种排除并无说服力。为保全自由而判给遗产制度由于奴隶制在近代的寂灭而没有完整地保留在现代法中,但它的残片存活于当代的代位制度、债的承担制度、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债的更新制度、破产和解等制度中。

  • 标签: 马尔库斯皇帝 奴隶赎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