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份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简介:金融法治服务的关键,在于帮助“金融人”防范金融欺诈风险。而防范金融欺诈风险的关键,又在于揭露经典金融骗术。经典金融骗术一般有“十二头”:金融来头诈骗、金融空头诈骗、金融改头诈骗、金融盼头诈骗、金融彩头诈骗、金融甜头诈骗、金融噱头诈骗、金融指头诈骗、金融撞头诈骗、金融搭头诈骗、金融磕头诈骗、金融床头诈骗等。经典金融诈骗之风险防范,可以围绕“六不”进行:不贪;不信;不傻;不独;不急;不弃。
简介: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长期以来,刑事证人不出庭、仅提供书面证言成为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顽疾。为解决这一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并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是,如不直面我国司法体制中更深层次的问题,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依然摆脱不了被虚化的命运。
简介:从制造型经济向创新型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广大的中小型企业无疑是一支不可小觑的力量,由于自身资金的匮乏使其在资金方面更加倚重于金融机构的借贷。中小型企业所拥有的最大财富是知识产权而非不动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由此成为主要的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一种相对新型的融资方式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方式,在发达国家或地区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融资方式,但是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的融资方式却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质押所固有的法律上的风险,因此本文将全面分析知识产权质押法律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有效规避风险的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