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信息化、民主化与法治化的发展,公共治理的兴起,公域之治中的软法规则越来越多,越来越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软法是指遵循共同的法律价值,制定或认可主体多元化且不依赖国家强制力实施,但具有一定事实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软法对现实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当下还存在大量的非理性的软法现象,对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构成很大的威胁。必须以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为目标,“认真对待软法”,不断完善软法。为此,当前首先是要转变法律观念,把软法纳入法学的研究视野。软法必须受制于宪政精神与法治原则,实现软法生成与实施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软法应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简介:“公法中源”说滥觞于19世纪60年代,绵延至20世纪初,相继得到了洋务思想家、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和维新思想家的推磨和倡扬,经历了从萌芽到鼎盛再到衰退的演变历程。它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层面:第一,早在千余年前中国就已经产生国际法。洋务思想家和丁韪良分别探讨了中国古代国际法的实体基础和历史实践。第二,中国古代国际法具有普世价值。维新思想家进一步把孔子及《春秋》说成是近代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把“公法中源”说推向极致。“公法中源”说在晚清的出现与发展深受历史、现实、理论三重因素的共同制约与作用。作为近代一种会通中西公法文化的理论学说,“公法中源”说有其独到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同时也存在由于方法错误和理论缺陷而导致的若干消极影响。
简介:作为民国时期著名的宪法学家,王宠惠对当时及其后的宪政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于民初《临时约法》因人因时而定的现象,王宠惠认为宪法为立国之大本,强调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在国体问题上,王宠惠主张实行主权在民之共和国体;对于宪法之形式,王宠惠认为民国宜采刚性宪法,即单一共和国成文宪法;对于中央与地方之关系,王宠惠认为民国当实行省制,各省权限由宪法规定之;对于立法权,王宠惠主张实行非主权的两院制国会,宪法应合理划分两院之权限;对于行政权,王宠惠主张实行议院政府制,政府应向议院负责;对于司法权,王宠惠认为法律保留原则乃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并认为宪法解释权当委之以法院。作为公认的五权宪法权威,王宠惠以系统观论的方法精妙阐释了五权宪法,认为舍民权即无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