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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税法为我国较薄弱之法的部门,完善税法实乃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税法与私法关系的研究,提出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税收立法经验,在税法与私法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重视将私法的有关成熟规定及原理移用于税法,实践上不仅可行,而且能做到立法的经济节省,对我国税法走向完善不能不谓为一条便捷之路。

  • 标签: 税法 私法 借鉴
  • 简介:国际民事关系由于介入了外国因素,从而使国际民事关系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存在差异,当所涉各国均认为含有自己国家的因素而主张行使管辖权时,就会产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作出法律的选择.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或选择不明、选择无效而无法以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时,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有人提出应以传统的缔结地法或履行地法作为合同准据法,但由于国际贸易方式和通讯交通工具的高度发展,合同关系的内容和性质、合同种类更趋复杂多样,各国对不同性质合同的政策也有所不同,如果按照传统的机械、僵固的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去调整错综复杂的合同关系,时常会因缺乏针对性而显得力不从心.最密切联系原则正是在扬弃传统国际私法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

  • 标签: 民事关系 国际合同 最密切联系原则 合同准据法 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冲突
  • 简介:一、我国犯罪未遂与犯罪构成的理论争议我国通说认为,犯罪未遂是符合全部构成要件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与此相对的是,犯罪既遂是符合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对于通说的这种观点,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说法。

  • 标签: 犯罪未遂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 简介:<正>连带债务属于债的关系中的民事法律义务范畴。连带责任则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它是指在共同民事责任中任何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连带债权、连带债务和共同共有关系都能产生连带责任。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的联系是:(一)目的相同。连带债务的实质在于使多数债务人就债务清偿彼此提供担保,连带责任的实质在于责令连带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不履行义务的全部后果,二者都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二)效力相同。连带责任一经确定,就具有与连带债务相同的效力。

  • 标签: 连带债务 连带责任 民事责任 法律义务 债务人 债权人
  • 简介:<正>对于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TheDoctrineofthemostSignificantRelationship)学者们提出过一些不同的看法。本文拟就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运用此原则的方法。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的诸要素中,由于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导致同一个法律关系有可能要有几个法律来支配。由于各国法律内容的差异,适用不同的法律,可能会得出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或仲裁中,法庭或仲裁庭在对案件进行识别以后,就要确立

  • 标签: 最密切联系原则 国际私法 准据法 民事法律关系 冲突规范 法律适用
  • 简介: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实践中的地位有所不同。在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适用可分为固化连接点和动态连接点,这二者将法律所有连接点的指向全部包括,因而在该法中的地位高屋建瓴或指称基本原则地位。在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该法中的地位后,法官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需要自由裁量的,应依照最密切联系度的递减进行选择,而非法院地方便主义。

  • 标签: 最密切联系原则 基本原则 补充性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简介:立足工作大局密切联系实际努力开创法学研究新局面张惠来前不久,中国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是我国法学界、法律界走向新世纪的一次历史盛会。会议期间,江泽民总书记接见了与会代表并发表了重要讲话。江泽民同志的讲话不仅对法学界和法律界,而且对整个...

  • 标签: 法学研究 密切联系实际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 法学会 法律工作者 民主法制建设
  • 简介: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冲突法中的地位郭丽红冲突法是为解决法律冲突而产生的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它导源于十四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在此后的四、五百年时间里,产生过许多理论和学说。随着冲突法理论的发展与逐步完善,这些学说中有些已被摒弃了,有些则作...

  • 标签: 最密切联系原则 法律适用 冲突法 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 法律选择
  • 简介: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侵害行为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导致了一个完整不可分的损害,但无法查明实际致害人的侵权行为形态。就其责任承担和分担而言,司法实践中,若案件中数环境危害行为人间存在意思联络、共同过失或者故意与过失结合的情形,则应将之定性为共同侵权行为。反之,则可应用"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划分理论",即可再根据其中"单个行为是否均能够造成环境侵权损害"和"最终所表现的同一不可分的环境侵权损害是否能够由导致损害的某单个行为独自造成"两个因素,将涉案行为分为四类,其中环境聚合危害行为应定性为多数人无过错联系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环境加算危害行为和环境叠加危害行为应定性为多数人无过错联系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环境择一危害行为则应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进而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条款。

  • 标签: 环境侵权 致害人不明 无过错联系 责任承担 责任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