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确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我国而言,现阶段必须要对基本医疗服务之范围加以界定的首要原因,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尚未达到能够使国家完全承担人们所有医疗服务费用的水平,而必须有选择地加以保障;而另外一个原因则是为了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医疗福利。我国基本医疗服务的确定应当立足于可及性、必需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及符合公序良俗四个基本原则。《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有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概念的条款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简介:发生了医疗事故要付出补偿或是赔偿,按照民法,是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当然是补偿.二者的区别是,民法规定赔偿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而《办法》是定额赔偿,即一次性经济补偿,官方在解释这样做的理由时,强调医院是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卫生事业经费有限,医疗尚未按成本收费,事故保险金也未解决,又无专项补偿经费拨款,因此医疗单位不能全面承担病员医疗事故的损失。现在看来,《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偏低,这也是《办法》在执行中引起争议较大的一项规定。但是,如果历史地看待这个问题就会发现,一次性经济补偿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历史上是突破性的。
简介:医疗不作为是医疗损害的表现形式之一,既包括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即拒绝接诊的行为,也包括接诊后怠于救治的行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行为应属于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可追究其侵权责任;接诊后怠于救治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可由患者选择追究医方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我国相关法规倾向于追究医方的侵权责任。医疗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特殊性,宜采相当因果关系说,赔偿范围及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淮。无主病人、欠费病人救治问题也应纳入医疗不作为的研究视野。
简介: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1899年,经过百年的发展,已经建立起非常完善的医疗过失处理体系,医疗过失的保险只是其解决医疗过失纠纷的途径之一。尽管如此,美国学者仍然认为,该体系有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美国媒体也常充斥医疗过失的报道及相关的讨论,笔者选择介绍美国的医疗保险体系,原因在于,美国的的医疗保险制度成立较早,现已建成比较完善的保险体系,值得借鉴学习。一、美国医疗过失责任保险概况。美国医疗过失处理体系主要包括医生责任保险制度、侵权诉讼以及医生管理的公众监督委员会。只有小部分医疗过失通过保险索赔与侵权诉讼的途径解决,多数的诉讼没有进入审判程序就解决了,而数据研究表明,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医方的胜诉为60-74%,只有患者受到了永久性的或者致命伤害并且有多个被告时,患者胜诉的可能性才会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