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我们在推动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同时,坚持不懈地加强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和行业作风建设,广大医务人员为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批'白求恩奖章'获得者.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我国多次发生洪涝、地震等较大自然灾害,但大灾之后均无大疫,卫生医务人员功不可没。他们为保障人民健康和经济建设做出的贡献,受到了群众的赞誉和中央领导的肯定。但是,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在少数医疗单位和个人,精神文明和卫生行风建设还比较薄弱,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医德医风败坏,服务质量不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卫生队伍的形象。近几个月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几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们一定要把这一问题解决好,要狠抓对这类典型事例的处理和教育,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城镇职工基本
简介: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指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第四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第五条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第六条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简介:随着我国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的正式颁布实施,以及国家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然要求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执法程序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突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监督管理职权。但我国现有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大多是在原有卫生法律、法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各卫生防疫站等事业单位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监督执法职权。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因受人员、设备、交通以及财政等因素影响,同时又忙于各种行政事务而无法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出现在各项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这不仅不符合行政权力的基本法理,而且也不符合对行政权
简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到2000年,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包括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执法监督的卫生体系。当前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已成为卫生改革的重大课题,受到普遍关注。笔者就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背景、必要性、目标及内容等谈一些个人的粗浅看法,希望引起大家共同讨论,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一、卫生监督制度概况我国现行的卫生监督制度是我国卫生法制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和手段。新中国建立后,按照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根据1953年政务院第167次会议的决定,参照前苏联的模式,在全国范围按照行政区划建立了各级卫生防疫站。1954年政务院第206次会议批准发布的'第三届全国卫生行政会议决议'提出在我国逐步建立国家
简介:(一)、卫生监督工作概况自1983年《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发和以后的各项卫生法规出台以来,我省从下述几个方面逐步开展卫生监督工作。1、组建监督队伍。在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监督科室,从卫生行政和卫生防疫机构中经推荐、培训、考核后聘任监督员。目前全省共有食品卫生监督员820名,传染病监督员744名,地方病(碘盐)监督员100名,其它卫生监督员800名。在基层防疫机构,一名监督员一般兼任2-3种卫生监督工作,实际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卫生行政和卫生防疫人员共1235人。2、宣传、普及卫生法规知识。一是利用大众传媒对广大群众宣传,二是针对被监督对象重点宣传、培训卫生法规知识,如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办培训班、参加电大培训等等。3、制订地方性法规。一是根据国家法规制订地方实施办法,如经省政府批准由卫生厅颁发了《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贵州省餐饮具卫生管理办法》等六个规章性文件以及《贵州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等;二是国家尚无法规的,我省由人大发布了《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卫生、公安、安委会三家联合下发了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职业性体检的通知。4、以地域管理为主,划分分级管理范围。1987年我厅根据卫生防疫机构实行有偿服务后出现的新情况,制发了关于划分贵州省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职责范围的通知",其后,又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实行分级管理的文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据此做了大量协调工作,划清了各级监督范围。
简介:卫生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建立在医学科学基础之上的专门调整医疗卫生活动领域内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以保障公民的健康权为根本宗旨,其基本形态和原则都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卫生法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和调节手段。卫生法律意识是卫生法制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实现是卫生法制建设最关键的基础环节,作为法律意识的一种,它不仅具有一般法律意识的共同属性,还具有自己的特殊属性。卫生法律意识问题是卫生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问题,也是卫生法制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新的课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研究卫生法律意识,认识卫生法律意识的形成机制及其在卫生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对于优化卫生法制实现环境,加快卫生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监督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必须遵守本程序。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依照本程序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进口食品的口岸卫生监督程序由卫生部另行规定。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应遵循
简介:2000年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2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题目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改革,依法行政,开创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张部长在讲话中,要求全国卫生系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振奋精神,再接再厉,深化医疗机构改革,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行政执法,加快科教体制、人事制度和农村卫生改革的步伐,开创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张部长在回顾1999年卫生立法、卫生执法工作时指出,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列入了我国宪法。全国卫生系统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卫生部坚持立法与卫生改革与发展决策的统一,优先安排工作实践中急需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并切实提高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