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简介:对三个地区公安机关的考察发现,到案阶段具有强大的查证功能。这表现在:一方面,到案阶段的查证活动是形成案件证据体系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到案阶段的查证活动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侦查和诉讼的方向。然而,法定的到案期限却不能充分适应这一功能,从而导致传唤、拘传等法定措施的适用率很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留置、口头传唤、抓捕等措施反而被大量使用。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适当扩展到案期限,并通过审批程序予以合理限制。
简介:对中国刑事和解的功能尚有进一步深入讨论的必要。以刑事案件“私了”这一中国本土问题之解决为分析起点,可以发现,中国刑事和解有其独特功能,它不仅有扬弃“私了”这一本土法治资源利弊的潜能,而且有沟通国家法与民间规则以助益刑事法治建设、增强国家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重大价值。
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侦查到案:查证功能与期限配置
中国刑事和解的独特功能——以刑事案件“私了”问题之解决为起点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