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理性人标准是英美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用以判断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否合理,从而确定辩护事由是否成立的标准。其适用方法是:将理性人置于行为人行为时的具体情境下,如果理性人也会产生行为人那样的心理状态,辩护理由就成立;反之,则不成立。理性人不是一个具体的人,而是一种法律上拟制的人。拟制的理性人应当以普通人为基础兼吸收行为人的部分个人特征。确定应当吸收行为人哪些个人特征应以“漠视法益理论”为指导,即考察该个人特征是否影响到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的避免。理性人标准与我国刑法中判断预见能力有无的类型人标准在构成和功能上无实质性差异,理性人的拟制方法对类型人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
简介:本文研究了“任何形式的证据中都包含有人的主观因素”的观点,认为有人的主观因素是人的认识,并不是证据。本文也研究了“证明标准的趋势应是理性和主观的融合”,其适用必然“烙上主观性、内在性和易变性的特点”的观点,认为“融合”也好,“特点”也好,都是自由心证的弱点和弊端,无需追求。本文着重论述了创立实质证据观的过程,指出实质证据观最先孕育于苏联,但最终诞生于中国。《证据法学新论》一书确立了实质证据观及其基本内容,划分了证据资料和证据效力,确立了证据排伪法则,这标志着实质证据观在我国正式诞生。《新证据学论纲》建立了物证、书证、人证的基本理论,建立了证据资料、证据效力和证明的基本理论,确立了事实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事求是七项原则,找到了实质真实标准。这一切是对实质证据观的充实、发展和完善。实质证据观是证据学的根基;实质真实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根基。这些根基是我国证据法学的基石。
简介:刑事法治建设中的刑法理念超越刑事立法、刑法解释技术和刑法规范文本占据着更高的位置,具有根本性的引领作用。刑法理念引领、统摄刑事立法、刑法解释和刑事司法,但其作用场域不应包括刑事政策领域,其根本和关键在于坚持形式与实质统一的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的罪刑法定理念。罪刑法定既是一个原则,更是一种理念,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等于罪刑法定理念的树立和恪守。罪刑法定的核心归结为一点即是通过强调限制国家刑罚权即立法者的制刑权和司法者的求刑权、量刑权以实现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审视“两点论”与“一点论”的争议,“一点论”更可取。单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并不能消解由此带来的不可避免的“文字困境”,需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人道主义理念的补足和调济,即在刑事立法上需要由重刑主义、功利主义、万能主义刑法立场向表征人道主义、以人为本核心理念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宽缓化刑法立场转变,在司法上需要恪守和践行国家刑权力的克制、宽容和谨慎,在刑法解释中需要贯注和坚守人道主义。基于宪法与刑法之间母法与子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分析,刑法突破自身“视限”寻求正当性的更高指向和衡量标准应当是合宪性。“风险社会”理论无法为“风险刑法”提供理论支撑,二者没有直接的逻辑联结。“敌人刑法”在本质上与“风险刑法”有契合之处和内在共通性,二者都强调刑法介入早期化、法益保护前置化,实际上都是对刑法威慑恐吓效应特别是积极的一般预防机能的重视和强调,凸显注重以行为人为基础的社会防卫理念的抬头,实质上都对以行为为基础、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理念提出了挑战,蕴藏着不可控制的隐性法治风险和人权保障风险。基于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