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对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理解不同,实践中在个案的定性上出现了差异。将作为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社会公众”限定为不特定多数人并将其作为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重要区别,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在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研究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实际上,这一学理解释结论既无法承担区别集资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的任务,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又无法得到坚持和贯彻;既会带来逻辑上的误识,又与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没有必然联系。集资诈骗罪中“社会公众”的核心在于“多数性”,而不是“不特定性”。集资诈骗罪对象的辨正,对于集资诈骗个案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简介: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举措。通过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社会管理的多元化体系,由内而外为"和谐稳定,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方式和基本任务。
简介:<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新时期反和平演变的重要力量,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要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适应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干部人事制度,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依法确立我国社会主义的检察官管理制度,就是加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简介:量化考核和绩效考评是检察机关普遍采取的管理方式,但是由于严重缺乏人性化,也存在很多弊端。“高检院”倡导的以全面质量管理为基础的规范化管理,没有解决以部门为单位的工作模式带来的弊端,无法跨越部门界限促成必要的合作。必须改变以部门为单位的考评运作方式,进行“检察再造”,摒弃量化考评的管理方法,改进绩效考评制度,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以规范化为基础,逐步改变检察业务流程。
简介:案件管理制度作为检察机关一项内部工作机制的创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就现有的案件管理制度而言,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能仅局限于应然层面的管理效能提升和案件质量的保证,而应将视角转化到程序化功能发挥,应注重从多维度视角理解该制度,继而总结出程序正义价值理念下案件管理制度的运行规律,以便对现行案件管理制度的运行目标进行新的诠释。因此,将案件管理制度的功能设定为对管理理念更新和程序正义价值实现的多元化目标更为合适。
集资诈骗罪对象研究中的认识误区及其辨正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
关于建立检察官管理制度的思考
检察管理:从量化考评到检察再造的科学发展
程序正义应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