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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2009审理一审案件和二审案件司法统计数据表明:没收财产刑配置于重罪,司法适用率也比较高;轻罪则很少适用没收财产刑,而较多地适用罚金刑;没收部分财产比例高于没收全部财产比例,主要集中罪名在职务犯罪和毒品犯罪。没收财产刑有其自身独特优势,简单地以罚金刑优势和“私权神圣”意识形态来否定没收财产刑是不可取。应当通过建立刑事被告人财产申报制度、明确没收部分财产数额标准、建立刑事执行庭统一负责执行没收财产刑和特别没收、完善民事债权优先制度来改革与完善没收财产刑。

  • 标签: 没收财产刑 司法统计 改革 完善
  • 简介:故意杀人罪是最为严重暴力犯罪,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罪、多发罪。本文故意杀人罪总样本数为493,犯罪人493人,平均每案例造成1.1人死亡,平均宣告刑量为23.75。在493样本中,有120样本属于“基本故意杀人罪”,平均刑量为27.08。在总样本中,杀死人偿命者仅占49%;杀死两人或以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则高达85.2%。累犯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高达81.6%;犯罪后自首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仅为22.6%;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仅为10%。

  • 标签: 故意杀人 实证研究 宣告刑量 死刑立即执行
  • 简介:刑法分则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规定单独法定刑,其原因是该行为在组织犯罪中常态化,这样规定并不完全排除刑法总则关于从犯处罚原则适用,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犯罪场合仍然需要结合刑法总则规定区分主犯和从犯。相关司法解释将协助组织卖淫确定为一个罪名并无不当。为了合理解释帮助行为单独定罪立法现象,需要正确理解刑法理论、刑法规范以及司法实践三者关系。

  • 标签: 组织卖淫 帮助行为 罪名确定 司法解释
  • 简介:法官自由裁量权往往会屈从于地方权力要求,司法实践一直有扩张适用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冲动,加之法官素质区域差异,还未形成理念一致法律共同体,会加剧同案不同判司法割据状态,有违公平正义。所以,希翼通过法官解释限制非法经营罪路径不可取。以城市违法建设出售行为为,深度解读历年相关司法解释,总结并尊重司法解释在长期演进历程中形成审慎传统,不允许法官解释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统一交由司法解释做出解释,有利于司法统一和司法独立。

  • 标签: 非法经营罪 兜底条款 司法解释 法官解释
  • 简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进入刑事诉讼法典以来给刑事审判实践带来了诸多适用困境与理论迷茫。通过对东南地区某法院关于该规则适用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发现相关法律规范操作不强,司法机关难以相互制约,重实体轻程序传统司法观念,行政倾向性较强畸形考核体系是其适用现实障碍;非法取证方法理解,刑讯逼供行为界定,瑕疵证据得以补正标准是其适用范围上困境之处;办案说明与侦查人员出庭审判选择,重复自白效力的如何认定,诉权启动程序中辩方证明责任以及证据合法证明标准是其适用程序及裁判标准上桎梏症结。对之进行适时调研分析和总结概括,找出适用瓶颈,探寻改进路径,方能达致设定该规则良善之初衷。

  • 标签: 非法证据排除 审判适用 适用范围 适用程序 证明标准
  • 简介:在危害结果是犯罪对象转化形式且发生了法定危害结果对象错误案件中,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只要求法定主客观要件在性质上具有一致,而不要求犯罪主客观"方面"内容完全符合.行为人对错误对象持何心态与对象错误案件定性无关.行为人只实施一个故意杀人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名,因而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本文还就犯罪客体、主观罪过等相关理论问题提出了若干个人见解.

  • 标签: 对象错误 犯罪客体 罪过 犯罪既遂
  • 简介:“皮革喷雾剂案”是德国刑法上处理不法集体决策问题重要转折点。传统理论在区分被告入行为基础上分别予以归责方法,在联邦最高法院那里转变为双层次“结合公司考察方式”,因为与个人决策不同,不法集体决策归因和归责与组织体内部分工密切联系在一起。“皮革喷雾剂案”在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等方面提出了诸多重要问题,探讨该案对我国追究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中不法集体决策刑事责任也有重要实践意义。

  • 标签: 不法集体决策 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 皮革喷雾剂案
  • 简介:自2000以来,法国刑事诉讼便进入一段前所未有的动荡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乌特罗案件将法国审前程序改革推向台前,并直接导致了200735日《强化刑事程序平衡法》颁布。从内容上看,改革主要围绕三大主轴,即以保障自由为主轴先行羁押制度改革、以发现真实为主轴预审程序改革以及以提高效率为主轴审前准备程序改革。法国立法者初衷是在刑事诉讼中建构某种“平衡”,这大抵也反映了法国近十余年来(从1993起)立法改革发展脉络。但“平衡”却未必是刑事程序改革最佳逻辑起点。

  • 标签: 法国 审前程序 《强化刑事程序平衡法》
  • 简介:改革开放30刑法学发展历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以79刑法典为研究重心、以特别刑法适用和刑法改革为研究重心以及以97刑法典为研究重心三个阶段。综观改革开放30来我国刑法学研究发展历史轨迹,在30发展中,刑法学研究体现出为刑法改革提供了理论准备,紧密联系刑事司法,实践注释刑法学与理论刑法学并存格局逐步形成,国际刑法和区际刑法研究得以拓展特点,并在刑法观、刑事政策、完善刑法模式等问题研究上取得了长足进展。

  • 标签: 改革开放三十年 刑法学研究 重点问题
  • 简介:可罚违法是日本刑法学者为了在司法中将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而实质违法程度轻微行为非罪化提出概念。可罚违法,即值得动用刑罚处罚违法。如果危害行为不具有可罚违法,即便符合构成要件形式特征也不构成犯罪。可罚违法概念理论基础是刑法谦抑和违法相对。我国刑法应当借鉴可罚违法性理论,以便在司法中将轻微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在司法中,决定一个符合构成要件形式特征危害行为最终是否需要动用刑罚处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 标签: 可罚的违法性 违法的相对性 犯罪论地位 判断标准
  • 简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将罪与非罪界定一般标准犯罪构成从目前平面型、闭合式结构转化为层层推进构造做法是可取,但在具体架构上将违法评价和有责评价各自作为独立一层又过于激进,不太容易被接受。恰当做法是对犯罪构成四方面要件有机结合这一通说观点予以肯定,同时对其进行新解读。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肯定其是符合四个方面要件前提下,再进入四要件结合是否具有“有机判断阶层。期待可能和社会相当就是“有机”判断具体标准,不具有期待可能和具有社会相当就否定了四方面要件结合“有机”,进而否定了犯罪;如果具有期待可能且不具有社会相当,当然可以肯定“有机存在,进而肯定犯罪成立。那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是四个要件结合行为,但是经过“有机阶层”判断,因为其是社会相当行为,不具有“有机”,因而它不符合犯罪构成,进而阻却犯罪。

  • 标签: 犯罪构成 有机性 期待可能性 社会的相当性 排除犯罪性事由
  • 简介:从2007—2010调查情况来看,S市网络犯罪呈多发趋势,犯罪结构上多样化、类型集中,犯罪主体上年轻化,犯罪手段上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较多。因此,随着网络迅猛发展和快速普及,防控和惩治网络犯罪须予以高度重视。我们应从完善立法、强化侦查与网络监管,加强特殊人员管理,健全风险研判体系等着手,提高网络安全,防止网络犯罪。

  • 标签: 网络犯罪 外来人口 实证分析
  • 简介:<正>制定反贪污贿赂法,是廉政建设法制化一项重大决策。作为一部系统完备反贪污贿赂专门法律,必然涉及惩戒妨害司法行为问题。本文从强化惩戒妨害司法行为措施必要,完善惩戒妨害司法行为法律规范设想等方面,略抒管见。一、反贪污贿赂实践需要完善和强化惩戒妨害司法行为措施首先,从反贪污贿赂斗争中妨害司法行为严重看,必须进一步强化惩

  • 标签: 司法行为 反贪污贿赂法 妨害行为 贪污贿赂案件 司法机关 重大决策
  • 简介:在对刑法公共安全理解上,以往多种见解都遵循着一个前提判断:刑法中公共安全有一个统一内涵。正是因为这一前提判断偏差,导致了以往多种观点都存在解释力不足问题。在对“公共”理解上,无论是主张其为不特定多数人、多数人、不特定人抑或是不特定或多数人,都难以自圆其说;在对“安全”理解上,无论是主张所有的重大公私财产都属于公共安全,还是认为只有重大公众财产才属于公共安全,抑或将公众生活平稳与安宁纳入安全范畴,都会捉襟见肘。由于兼顾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立法理念和类型建构立法技术在刑法分则第二章中适用,刑法中公共安全具有多元规范内涵。

  • 标签: 公共安全 不特定多数 法益侵害 规范违反 类型建构
  • 简介:侦查讯问在侦查活动中具有特殊功效。基于权力立场设立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制度却在侦查实践中一直失败,而从权利立场构建遏制侦查讯问权滥用制度也在实践中总是失灵。在追问侦查讯问正当过程中发现,只有分解侦查讯问权形成“权力对权力”制约机制以及借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对权力”抑制机制,才能使侦查讯问权得以正当地运行。

  • 标签: 侦查讯问 正当性 制约机制
  • 简介:辨认结论与一般言词证据可能由同一个人作出,但辨认与提供证言却存在着不同心理基础,辨认主要建立在“再认”之上,而提供言词则主要建立在“再现”之上。合理辨认有较高可信度,但是辨认过程许多因素都会影响辨认真实。遵循合法程序,遵守符合心理规律辨认规则是获得正确辨认程序保障;把握辨认心理机制,审查辨认过程影响因素,可以评价辨认证据真实程度。

  • 标签: 辨认程序 辨认结论 审查工作 言词证据 刑事诉讼 证据收集方式
  • 简介:关于洗钱罪侵害客体到底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是正常司法活动在我国长期争论不休。侵害金融管理秩序说背后反映是刑法对国家金融安全法益保护利益诉求,但其错误之处在于未区分社会整体洗钱行为与个体冼钱行为危害之间区别,将整体危害作为个体洗钱行为入罪理由,导致刑法评价对象错误。就侵害法益评价标准而言,两种争论反映是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之间争议,但由于个体洗钱行为对金融安全危害轻微和不确定性,即使从行为无价值视角也无法得出个体洗钱行为对金融安全危害值得刑法介入合理结论,洗钱犯罪侵害并值得刑法予以保护法益只能是国家司法权。

  • 标签: 洗钱 法益 客体 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