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吊模宰客"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且扰乱了当地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吊模宰客"行为具有多样性、组织性和阶段性的特征,且不同类型的"吊模宰客"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既有区分又有联系,导致"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认定,需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吊模宰客"行为的表现和特征,二是"吊模宰客"行为关联罪名之间的区分与界限。对于蒙骗型的"吊模宰客"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对于胁迫型的"吊模宰客"行为,应根据交易的状态和给付对价的合理性,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对于暴力型的"吊模宰客"行为,要区分暴利的程度,一般暴力宜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或敲诈勒索罪,压制性暴力宜认定为抢劫罪。"吊模宰客"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
简介:摘要 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规定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对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提高行政效率,促使政府合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作。对于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恰当的判断是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判断,也就是说不恰当的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带来的问题,本文通过四个部分的论述从对“明显不当”的理解判断标准,提出对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结合相关的司法案例分析明显不当"的现状,对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所审查提出的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