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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企业社会责任被引入现行《公司法》后,引发了广泛的讨论。由于社会责任的道德性,其一方面促使立法获得正当性支持;另一方面也可能异化为对企业营业自由的积极干预,因为任何一个企业实在难以逃脱背离公共利益和逃避社会责任的道德指责甚至是法律义务。本文讨论的中心是营业自由视角的社会责任理论问题,从商法角度检审社会责任入法的正当性依据,探讨社会责任生成与营业自由

  • 标签: 道德性 社会责任理论 卢埃林 法律义务 习俗主义 功利主义者
  • 简介:<正>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综述公司社会责任,英国国际工商领袖论坛认为是指公司运营应当公开透明,符合伦理道德,尊重劳工群体,保护自然环境,从而既能为股东又能为社会创造价值;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认为,是指企业承诺持续遵守道德规范,为经济发展作贡献,并且改善员工及其家庭、当地整体社区和社会的

  • 标签: 经济法主体 伦理基础 债权人利益 客观经济规律 社会本位 经济发展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地提出了编纂民法典,重新引起了对民法典编纂问题的研究与讨论。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否应当纳入民法典当中?对此已有相当多学者提出了各种见解。~①但主要是民法学者从整个民法内部结

  • 标签: 消法 民法学者 法典编纂 消费者保护 编纂过程 格式合同
  • 简介:<正>一、商法思维与商事立法的关系互动(一)何谓商法思维商法思维,是法律思维的一种,是受商法特性和本质所影响的一种法律思维。简单说,是从商法的本质和特征出发进行思考的思维方式,反映了商法的本质属性及其内在的必然联系,反映了商法的特性。当前,学者对商法思维的总结虽然各有主张,但以下一些则是公认的:1.保障营利商人从事商事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营利,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应该以保障营利为基本原则,在制度设计上要更有利于实现商事活动营利的目的。2.效率优先严格说来,效率原则是营利原则派生而来。为了更好地实现商事活动营利的目的,必须要有效

  • 标签: 商法体系 商事立法 法律思维 清末民国时期 法的本质 商事活动
  • 简介:引言商法被众多民法学者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近年来,实务中也不断出现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商事关系的案例,因此商法通常的称谓就是"民商法"。作为私法代表的民法甚至"吞没"了在国内法中作为同样作为私法的商法,民事审判垄断着商事法律过程。商人对民法来说并不重要,他们参与商事活动而订立的合同常常被认为显失公平。我们不妨把这种民法思维称为"民法基本法认识

  • 标签: 商行为 商法通则 商事关系 显失公平 民事审判 商事法律
  • 简介:<正>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范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司法规范,即由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法律规制;其二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全方位规范,即从整个法律体系方面考虑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本文讨论的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司立法问题,且以我国现行的公司立法为分析对象。

  • 标签: 立法问题 董事会制度 债权人利益 公司主体 公司制度 公司运作
  • 简介:<正>民间借贷系属私法之合同领域,合同关系之要旨体现于自由。从此角度出发,对民间借贷利息进行管制似乎违背了契约自由之精神。早在1816年,边沁的《为高利贷辩护》一书中就逐项批评了管制高利贷的理由。第一,"既然双方都出于自愿,为什么法律要管制借贷双方自愿设定的利率?""为什么非金钱借贷的交易中法律不管制利

  • 标签: 民间借贷 契约自由 借贷双方 借贷交易 合同领域 贷款利率
  • 简介:<正>一、几点交代(一)本文主旨在我国目前的商会、行业协会实践中,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比较典型并曾引起广泛讨论的问题有:商会、行业协会不能反映成员的利益甚至侵害成员的合法权益;商会、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协会规范给外部人设定义务;商会、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正如许多学者的分析,这些问题表明当前我国的商会、行业协会多在充当着"二政

  • 标签: 民间法 限制竞争行为 社会联合 结社权 言论自由 社会团体法人
  • 简介:施米托夫曾言:"在国际贸易法中,没有哪一个分支中的法学理论与商业现实之间的区别象代理这样大。"~①理论与现实的偏差,我们只能归咎于理论自身。鉴于代理在现代社会中对活动开展、交易进行、商业流转的巨大促进作用,在制定我国民法典的过程中,对代理理论有正确、全面的把握,对代理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 标签: 代理制度 被代理人 国际贸易法 法学理论 代理者 民事代理
  • 简介:无形资产具有资本性。我国无形资产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粗糙到逐步细化的过程。但是,我国关于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物的现行法规定有许多缺陷:公司法只规定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适格物,而对商誉等具有广泛意义的无形资产未予认可;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程序的立法存在较大的缺陷;在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责任方面,现行法律规定存在轻民事责任,重刑事、行政责任的倾向。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无形资产凸显其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地位,所以有必要针对上述缺陷,运用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方法和理论,提出完善我国无形资产出资立法的思路和途径。

  • 标签: 资本 无形资产 出资程序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