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现代社会,无论是个人的生存还是企业的经营、发展,都须臾离不开货币,离不开"钱"。正所谓"钱虽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却是万万不能的"。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中,因现金货币及银行存款等的权属问题引起的纷争时有发生,而答案及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寻觅却颇为困难。货币及其所有权的特性等问题,常为经济学界所关注,而经济学上的研究,又多限于货币的经济属性之论述。民商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则明显不够。例如:民法学上通常只在总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中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简单地加以介绍;物权法原理中只在动产所有权部分对其流转的特殊规则稍加提示;商事法通常也只关注货币作为资本或资金在企业财务制度、资产界定或投资中的问题,以及票据(一种所谓信用货币)制度及其流转规则问题,而更为基本和重要的货币或银行账户中资金的所有权问题,则鲜有论及。在笔者思考、研究这一问题及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竟连一篇专题文章也未检索到(当然这不排除检索途径方面可能存在不周全问题)。在民商法学中如此重要的问题却受到如此的冷遇,实令笔者不解。本文试
简介:近两年,某软件著作权人利用TELNET协议远程登录被控侵权人的网站服务器,并将带有其软件名称的反馈信息经过公证,作为侵权证据,诉请法院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成立。各地法院对此莫衷一是。本文认为,关于TELNET取证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中的作用,需明晰举证责任完成与否,结合考虑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要素,在综合分析经公证后TELNET取证所获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据效力后,方能得出较为合理的结论。TELNET取证所获电子数据经公证后,可作为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证据材料,但尚不足以作为认定存在侵权行为的主要证据。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仍应恪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