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简单地说,贯彻民法理念,适应市场需要,是新《著作权法》第三章,即“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所体现的极为重要的价值选择。毫无疑问,这不仅在民法理论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更对我国版权产业实践构成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图对新法在版权移转(包括许可使用和转让)制度方面的突破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做简明扼要分析,对其所可能产生的问题做出评价。
简介:“独创性”这一版权法术语译自英语originality。在英语中,版权法的originality一词指向的是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它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版权作品源自作者的独立创作,这是取得作者身份的重要品质;二是版权作品存在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这从本质上反映了作品的性质或状态。①由此可见,独创性概念本身包含了消极和积极两个层面的含义。消极层面是指作品不得抄袭,而必须形成于作者自身的努力,
简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网络电视盒子等智能应用设备的普及,视频聚合、音乐聚合、新闻聚合、电子书聚合等不同类型的聚合型APP得到快速发展。聚合型APP在提供用户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尤其是利用移动客户端开展非法经营活动的情况愈演愈烈。
简介:为化解或避免人与人之间就各种客观事物所发生的利益冲突,法律创制出“权利”这一概念工具,其功能在于运用法律的力量在主体之间就特定客体(特定客观事物)所产生的利益进行配置。所以,现今通说认为,任何权利都包含“法律上之力”与“特定利益”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换个角度看,作为客体的客观事物之内在属性千差万别,对人构成的利益(即该客体的“有用性”)及其各自所能承受的利益实现行为自然各不相同,
简介:在全球框架下,由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主导的多哈回合谈判自陷入僵局以来,WTO各主要发达成员纷纷转向双边/诸边自贸区协定(FreeTradeAgreement,以下简称FTA)。谈判,或通过小范围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建立区域经济合作模式,以期实现在WTO多边机制中无法实现的利益诉求。
简介:在网络平台上,网络侵权的无形性,权利的易破坏性以及网络的无界限,使得一个小小的对著作权人损害不大的行为瑕疵经过网络技术的传播可以呈几何倍的放大,使著作权人遭受巨大的利益损失。本文从“网页快照”这一具体的技术着手,结合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对网页快照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分析。
简介:一、"休眠公司"的基本理论(一)"休眠公司"的含义界定公司是法律拟制个体。公司存续过程中主要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营利实现股东的利益,展示公司生存的目的。公司存续过程中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视为公司的生命活动,公司在进行经营或开始继续经营前的不营业状态也就相当于这个拟制的人的主要生命活动暂时停
简介:在清末数千年未有之变局的冲击下,经国人的倡导和西方国家的诱导,1910年12月18日清政府最终批准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该律共5章55条,围绕著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什么是著作权、著作物的范围、著作权的权利年限、侵权与处罚、取得著作权保护的呈报方法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
简介: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罚力度。但是,笔者认为《解释二》中有关著作权犯罪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简介:中国法学会《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第二章是有关自然人的规定,其中第五节将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承包户)包含在内。《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对个体户和承包户的定义,比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更为准确。但是,《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将个体户和承包户规定在自然人一章中,在体系的安排上不
版权移转制度:分析与评价
浅析独创性概念
刍议视频聚合型APP侵权行为法律评价的双重路径
浅析版权的精神权利及其限制
浅析自贸区协定中的版权问题
网页快照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浅析
浅析商事主体立法中“休眠公司”的法律性质
浅析《大清著作权律》播散的社会原因
浅析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司法解释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民法典总则对个体户及承包户的体系安排——以中国法学会《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