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达到证据确凿方能维持。行政复议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认定事实方面必须达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因此,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都是采取证据确凿为标准之一,否则,被决定(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应收集哪些证据才能达到“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笔者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