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行政处罚归属于政府规制方式,广泛应用于公安类执法、证劵体系等行业,它的作用是保证个人利益、维护集体利益。在证券领域,自新《证券法》实行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向前前进了一大步。修订目的致力于引导上市企业等主体加强依法依规的信息披露观念、维护保护投资者权益,进一步促进经济市场组织建设,推动金融行业稳步发展。基于此,本文从新《行政处罚法》下信息披露违法主观要件简述展开分析,探究了相关原因以及合规措施。
简介: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中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指,某个违法行为同时满足“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这三个要件时,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然而,由于三者语义空间较大,对其具体内涵的厘定需借助个案进行。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在认定“轻微”时,通常将数量、主观恶意、场合、手段等要素纳入考虑;在认定“及时纠正”时,以“危害后果发生之前”的纠正视为及时,且不考虑当事人做出纠正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对“危害后果”的认定限定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然而三个要件之间并非泾渭分明、非此即彼,因此,法院对于某个违法行为能否适用该款规定的判断通常是综合各项因素进行的,但就考量因素本身却并未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此外,不应将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混为一谈,二者在是否具有“违法性”问题上有着根本区别;与刑法上的“不认为是犯罪”相比,二者仅在违法行为的“度”上有所区别,在“质”上皆属不具有“可罚性”的违法行为。
简介:摘要: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该草案在第九条中增设了“通报批评”的处罚种类。这一举措意味着“通报批评”告别了其法律性质的争议,正式成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但行政处罚性质的确定并不意味着对于通报批评再无阐述必要,恰是因为通报批评获得了行政处罚这一“正式身份”,更需对其内涵及外延的明确、与其他处罚种类的界限以及适用路径做出进一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