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本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家对劳动剩余经济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有多人对二元经济理论不断进行修正和补充,也不断提出挑战,这些修正、补充和挑战使劳动剩余经济更为丰富和完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是典型的劳动剩余经济。经济研究者一致认识到,科学地开发我国的剩余劳动力资源,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所谓剩余劳动力资源包括城市的剩余劳动力资源和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资源。据有关研究资料,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占社会总劳动剩余量的68%,这说明,对我国农村剩余劳动的研究在我国劳动剩余经济研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本文即是根据这一前提,在调查了海东地区部分乡村后,对我国农村剩余劳动的状况及其转移途径进行了一次小范围区域性的微观研究,以期为该问题的宏观理论研究和宏观决策提供一些微观解剖证据,并提醒各级决策者充分认识到人力资源开发在青海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使青海农村经济在西部大开发中有真正增长。
简介:1、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2、关于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条款衔接的问题。全员劳动合同制,是针对企业内部两种劳动用工制度并存而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即在全体职工中推行劳动合同制。《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全体劳动者都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制度。因此,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一致的,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个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