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利益分配格局的不断变化以及分配不公导致不同主体间容易出现矛盾摩擦。在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的政绩导向下,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社会公众成为政府经济建设的风险承受者,加之诉求无法得到到恰当表达,故而以“邻避”冲突为典型代表的环境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呈现多发态势。“邻避”冲突的爆发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互信关系,成为威胁政府公信力塑造的重要因素。基于政治系统模型的分析框架,以“邻避”冲突的发生过程为切入点,探讨触发冲突升级的原因包括政府决策封闭化、内卷化,政策环境的变化以及缺乏有效反馈等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完善现有政府管理方式,以期在最大程度上促进社会公平与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简介:欧元的产生是伴随着欧共体一体化的逐步加深而形成的。早在1969年12月,当时的欧共体六国就计划在10年内分阶段建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1972年,提出分三个阶段实现统一内部市场、货币联盟和超国家经济政策和管理体系为内容的经济和货币联盟计划(维尔纳报告)。但由于当时的国际金融环境动荡不安,经济危机等因素的影响,这一计划被迫搁置。1978年欧共体又出现了欧洲蛇形浮动体系,但是由于当时经济形势的变化即美元下跌引起投机风潮使得德国马克不断升值,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与此同时,汇率的波动也威胁着欧洲共同农业政策。深受影响的德法两国在这种背景下倡议成立欧洲货币体系。1979年3月,欧洲货币体系正式在欧共体建
简介:代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原则性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根据是代理权。若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既构成无权代理。在实际生活中,无权代理经常发生,其情形各不相同。一般而言,无权代理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其表现出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前提下所为之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被代理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责任由无权代理人自行承担。表见代理的本质虽是无权代理,但其独特之处在于无权代理人所为之代理,其结果却由“表见”显示的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在我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阅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代理人本身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超越权限进行代理行为,法律上称之为表见代表行为,表见代表在我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阅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文主要介绍实践中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行为如何辩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