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0月22日《中国税务报》刊登的《“税务稽查通知书”应改成“税务检查通知书”》一文提出,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向纳税人出示的“税务稽查通知书”,不符合《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的要求,应更改为“税务检查通知书”,笔者认为该文的观点有失偏颇。在此,笔者浅述一下对“稽查”和“检查”的拙见。首先,从税法上看,“稽查”和“检查”都是税收的法定使用词语。新《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里,“稽查”是第一次在《征管法》中予以明确,同时,也是对“稽查”的法定。“检查”一词在《征管法》中第五十四条以后的诸多条款中更是频繁使用,可见,二者在
简介:分事是税务代理机构独立办事的前提。纳税申报、纳税申请、纳税申诉是纳税人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应懂得税收筹划,自觉依照税法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请或纳税申诉,如果暂时不熟悉或者没有精力,可以通过税务代理做到依法纳税。但是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模式造成了保姆型的征纳关系,虽然在形式上也采取纳税人自报、税务机关鉴定方式,但实质上纳税入的纳税鉴定、申报、辅导、自查、管理以及税收筹划统统依靠税务机关,由税务专管员包揽。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变成简单的划帐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无须委托税务代理,税务机关被纳税人视作处理一切纳税事宜的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统包征纳双方税收事务是税务
简介: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的医疗药品分别核算,要求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年末对医院药品投入单独核算,核定药品收入定额,超定额部分要连本带利全部上缴卫生主管部门。新制度在药品管理上统一了药品核算方法,简化了出入库手续,避免了医院收入支出重复核算。此举的目的在于,掐断医院与药品经营中的直接联系,控制药品增长过快,杜绝某些不正当的进药渠道,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众所周知,我国大多数医院是以药养医,医疗技术价值被严重掩盖低估,这种不正常的状况必然被深化改革进程所打破,这也是技术价值走向市场的一个例证。但需注意,这种转轨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小视,它直接影响了医院收入,给医院资金周转带来一定困难,对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