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做大做强我国保险业,提高保险业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是当前我国保险业的一项历史使命,也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我国保险业蕴涵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主要体现在保险业关键指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保源转化率低;保险业发展不平衡;保险业功能需要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偿付能力需要增强等方面。我国保险业有条件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拉平国际差距,保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发展速度,扩大资产规模,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国际竞争力,通过建设有较多承保利润的保险市场,改善资金运用环境,加快实施混业经营,推进保险市场主体的专业化运作等,最终实现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的愿望。
简介:一、生活危险及其保障需求1.生活危险所谓经济是指为满足人类欲望的有计划活动。由于活动者自身的意外事件,或者由于自然现象、社会环境的变化等外部原因,这种有计划的活动会受到妨碍以至达不到经济目的。例如:由于天亡或失业而丧失预期的收入;由于火灾而烧毁了生活或营业必需的住房、动产、营业用具,从而妨碍了有计划的活动等等。这些引起收入丧失,意外支出或财产损耗的事故,一般就称为“危险”。这种危险虽不是经常发生,但何时发生,发生在谁身上却是难以预料的。这种难以预料的状态叫做“危险环境”。个人和团体在经济生活中经常处于各种危险环境中,这是无法否认的,于是就有了“生活危险”一词。
简介:我国保险市场从20世纪90年代初对外开放,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更是进入了开放的新阶段。保险业在整个产业还非常弱小、中资保险公司尚未成熟之际就迎来了来自国外发达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在激烈的竞争中,中国保险业取得可喜的成就,带来了资本与技术要素的迅速增加。促进了中国保险业体制改革的进程,促进了良好的竞争环境的形成,有效地支撑了中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但是,也存在着重“数量扩张”,轻视市场细分与核心竞争力的培育,重“输血”轻“造血”,重销售经验、产品设计等方面的学习,轻视服务经验的借鉴等等,在今后的发展中,要提高监管能力,研究新的竞争局势带来的新的监管问题,外资保险机构进入新的经营区域问题,抵御开放可能带来的引致风险的问题。
简介:债转股的具体过程可分为三大基本主体和三个基本环节,三大基本主体是:参与债转股国有企业,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三个基本环节是:国有商业银行债转债,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和国有企业债转资(股),从债转股的具体程序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转股的投资主体,先收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995年底以前形成的部分重点国有企业逾期呆滞贷款,完成国有商业银行债转债;再通过债权转股权,将这些不良资产转变为其对国有企业的股权,完成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在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得到改善的同时,相应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经营机制,在提高经营效益后,再通过回购,上市和转让等手段最终退出该企业,完成国有企业债转资,在这整个过程中,名义上国家承担的风险资产总量并未减少,只是资产归属发生了变化,并且从债权“硬约束”转变为股权“软约束”,减少了对原债务人的压力。
简介:一、《合同法》与《保险法》之间的关系保险法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已是学理界不争的事实。但关于商法之归属,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中争议颇大,英美法系将民商合一,而大陆法系则一般将民法与商法分开。从法律文化传统而言,中国更接近于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将商法与民法作为并列独立的两部门法。在我国,由于历史等诸多原因,目前,没有大陆法系很多国家那样统一的商法典,却有着商法典的实质性系列的法律,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在我国,很多学者在认同商法存在之时,却反对民法商法为两个独立的部门,认为民法与商法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商法与民法在法律适用上,应体现如下原则: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