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洪灾保险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分担由洪水灾害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在最大程度上补偿受灾人的财产损失。构建洪灾保险的法律路径不仅有助于实现上述目的,且是对当前国家政策呼吁和现实风险社会的回应。其立法形式应当逐步推进,由试点规则到成为《保险法》中巨灾保险篇章的组成部分;其基本运营路径应当由政府和保险人在各司其职的同时联合协作,共同有效的推进洪灾保险制度的落实;在事前构建联合巨灾保险基金制度,保证资金流动性以应对洪灾风险的即时性;在投保时实施强制基础保险加浮动的自愿机制,照顾不同种类风险承担者的现实需要,最后应建立洪灾保险的公估人机制,保障洪灾保险制度的后期实施。
简介:政府救济和农业保险是我国农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两种手段。理论分析表明:政府救济费用增加既有可能引起农民增加投保(汲水效应),也有可能导致农民减少投保(挤出效应)。基于2001至2012年的省际面板数据开展政府救济影响农业保险市场的实证研究表明,在控制各省的上年受灾程度、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户受教育水平的基础上,人均农村自然灾害救济费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人均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均产生显著的汲水效应。进一步引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中的救灾支出作为工具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仍然支持实证结论。该研究对我国健全农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民因灾致贫返贫现象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
简介:一、生活危险及其保障需求1.生活危险所谓经济是指为满足人类欲望的有计划活动。由于活动者自身的意外事件,或者由于自然现象、社会环境的变化等外部原因,这种有计划的活动会受到妨碍以至达不到经济目的。例如:由于天亡或失业而丧失预期的收入;由于火灾而烧毁了生活或营业必需的住房、动产、营业用具,从而妨碍了有计划的活动等等。这些引起收入丧失,意外支出或财产损耗的事故,一般就称为“危险”。这种危险虽不是经常发生,但何时发生,发生在谁身上却是难以预料的。这种难以预料的状态叫做“危险环境”。个人和团体在经济生活中经常处于各种危险环境中,这是无法否认的,于是就有了“生活危险”一词。
简介:要加强保险创新并以此推动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应加大保险理论、保险体制、保险管理、保险产品、保险服务、保险监管的创新力度。要围绕经济社会生活、发展政策和城乡居民消费习惯,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引导保险产品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创新体系;要转变服务观念,创新服务手段,改革服务体制,通过服务创新实现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与培养客户忠诚度的结合,通过服务创新为客户创造价值;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风险的集中性、成本的后发性、产品的同质性、服务的广泛性等特点,它决定了保险公司在快速发展保险业务的同时要加强管理,要不断进行管理创新,以保证保险业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