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介绍]1996年4月中旬,某机电厂与保险公司商定为其全厂200名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费率按2‰计算,共计2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5月1门至1997年4月30门。机电厂于1996年4月25日填写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单送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承保,并提出,机电厂交付保费后,才能出具保险单。同时,双方又约定,保险公司5月1日前将保险单送到机电厂,取回转帐支票。4月28日,保险公司派人把保险单送到机电厂,恰逢机电厂财会人员请假,未能取回转帐支票,机电厂答应于5月1日前派人把转帐支票送交保险公司。1996年5月2门,机电厂职工甲在骑自行车上班的路上被汽车撞成重伤,以抢救无效死亡。5月4日,机电厂派人将2000元转帐支票送到保险公司,并提出,该厂职工甲于5月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要求保险公司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5000元。
简介:最新的研究表明,再保险产品本质上是直保公司的一种融资工具。近几年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快速融合,及公开市场上存在的大量其他融资工具,给再保险公司的经营者提出了严峻挑战,了解再保险产品和其他融资工具之间的竞争关系,对再保险公司的战略定位和规划极其重要。本文首次应用金融中介理论来分析这种竞争关系。分析结果表明,对于资本相对充足、技术水平高的少数直保公司,再保险产品和其他融资工具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完全替代品,在少数情况下属于不完全替代品。但对大多数普通直保公司而言,再保险产品在很大程度上是直保公司承保风险组合的必需品,毫无疑问,这一类直保公司正是再保险公司的市场目标,而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