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独立策展人概述“策展人”一词源于英文“curator”.全称“展览策划人”(或“策划展览的人”).是指在艺术展览活动中担任构思、组织、管理的专业人员。在西方语境中。“curator”通常是指在博物馆、美术馆等非赢利性艺术机构专职负责藏品研究、保管和陈列,或策划组织艺术展览的专业人员。也就是常设策展人。与之相对应的则是“independentcurator”。通常译作“独立策展人”或“独立策划人”。20世纪洲年代以后。独立策展人在西方当代艺术展览策划中已经开始扮演主角.影响力越来越大。权力也日渐膨胀。这些“独立策展人”。游走于艺术家、美术馆、赞助人之间,运用他们的智慧、能力和关系。策划出不少颇具创意和影响的艺术展览。
简介: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下,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辨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